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23号)和黄山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司通〔2019〕84号)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撤并和职能调整的实际,县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了审核确认,编制了歙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各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于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县政府报送备案。未经确定并公布的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可以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公文制定程序,报请主管部门或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发。
二、各制定主体应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完善合法性审查、备案、即时清理等工作机制,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工作制度。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增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歙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021年11月9日
附件:
歙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共29个)
(一)歙县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
徽城镇人民政府、桂林镇人民政府、深渡镇人民政府、富堨镇人民政府、郑村镇人民政府、雄村镇人民政府、北岸镇人民政府、许村镇人民政府、溪头镇人民政府、杞梓里镇人民政府、三阳镇人民政府、王村镇人民政府、霞坑镇人民政府、岔口镇人民政府、街口镇人民政府、坑口乡人民政府、上丰乡人民政府、昌溪乡人民政府、金川乡人民政府、武阳乡人民政府、小川乡人民政府、新溪口乡人民政府、长陔乡人民政府、绍濂乡人民政府、森村乡人民政府、璜田乡人民政府、石门乡人民政府、狮石乡人民政府
二、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共39个,其中挂牌单位11个)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歙县外事办公室)、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歙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歙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歙县教育局、歙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歙县民政局、歙县司法局、歙县财政局(歙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歙县金融工作办公室、歙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歙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歙县交通运输局、歙县农业农村局、歙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歙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歙县应急管理局、歙县审计局、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歙县统计局、歙县林业局、歙县医疗保障局、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歙县城市管理局)、歙县人民政府信访局、歙县乡村振兴局(歙县水库移民管理局)、歙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歙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歙县投资促进局、歙县公安局、歙县水利局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共2个)
歙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歙县残疾人联合会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