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9月7日
歙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建立法律顾问组,县政府法律顾问组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的公职律师以及县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外聘法律顾问)组成。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符合法律顾问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确定为县政府法律顾问。县政府法律顾问组组长和首席法律顾问一般由县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或者由主要负责人委托分管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外聘法律顾问组成员由相关法学教育机构、市律协等推荐后确定组成人选,经考核、公示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放聘任证书,任期为一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人员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按照该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外聘法律顾问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和聘任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法学专家、法学教育工作者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研究、法学教学、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经验;律师应当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城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社会公共事务,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时间和相应精力。
第五条 聘请法学专家、法学教育工作者、律师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由县司法行政部门代表县政府与该法学专家、法学教育工作者和律师个人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任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县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审查;
(三)参与处理县政府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意见;
(五)草拟、修改、审核、评估、论证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以及县政府授权的单位名义签署的协议;
(六)根据需要参与县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
(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外聘法律顾问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依委托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文件资料;
(五)应邀参加或者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参与县政府组织的重要事项调研;
(六)申请提前解除法律顾问聘任关系。
第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以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不得在个人名片和公开出版物上使用“县政府法律顾问”字样;
(七)不得从事其他有损县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办理县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客观、公正、及时,并由本人署名。
第十条 外聘法律顾问处理的法律事务涉及乡镇政府或县直部门的,有关乡镇政府或县直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县司法行政部门,并派员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外聘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外聘法律顾问根据第七条第四项规定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文件资料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县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具体方式是:
(一)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县司法行政部门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并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县政府领导决策参考;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由县司法行政部门预先将相关材料送交外聘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需要,以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咨询、论证,或直接请外聘法律顾问书面反馈咨询、论证意见,而后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县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二)县政府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外聘法律顾问参与的,由县司法行政部门通知其参加,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三)外聘法律顾问原则上实行“一对一”服务县政府负责人的工作要求,具体由县政府办与司法局商定。
第十三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外聘法律顾问考核办法负责对外聘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在聘任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的下旬将聘任期限内的履职报告以及履职形成的档案材料送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行业处分的;
(三)一年内三次以上不能履行县政府交办的任务,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经县司法行政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五)无法履行县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外聘法律顾问本人提出辞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比照前款规定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经费,列入县司法行政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向外聘法律顾问支付工作报酬。
第十六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外聘法律顾问定期例会和不定期座谈制度,经常听取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数据库和法律专业人才共享机制,对全县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采取适当形式对全县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进行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