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8期(总第50期)
县政府文件
歙 县 人 民 政 府关于加强山核桃采收管理的通告
县政府办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歙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人事任免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方新辉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郑安全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数据公报
2021年1-7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歙 县 人 民 政 府关于加强山核桃采收管理的通告
歙政〔2021〕32号
为保障山核桃采收规范有序,提升山核桃品质,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县政府决定对2021年全县山核桃采收实行统一指导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为保证山核桃质量,提倡全县于2021年9月7日(白露)开采山核桃。
二、落实林长负责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山核桃产区乡镇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山核桃的采收管理。
三、产区乡镇、行政村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户充分认识到山核桃统一采收管理的意义。采收期间要安排乡镇、村组干部轮流值班,加强监管,及时调处山核桃林权纠纷,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广大农户要严格遵守乡镇、村、户之间的山场界线,管好自己的山核桃树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到其他农户的承包山内采打、捡拾山核桃。
四、山核桃产区乡镇要切实加强采收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增强采收人员的安全意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同时,要积极提倡采收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五、县山核桃产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强化企业自律意识,配合产区乡镇落实好山核桃收购、加工各经营环节管理措施;要规范、定点收购,建好山核桃加工污水处理设施,不得乱排污水;要有序收购、公平交易,不得压级压价和强买强卖。
六、县林业、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山核桃产区乡镇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履行管理职能,确保广大农户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确保采收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好山核桃产区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8月30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歙政办〔202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8月4日
歙县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及省、市文件精神,大力推进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园区综合实力提升。根据《安徽歙县经济开发区科技赋能改革行动方案》(歙深改委〔2021〕2号)要求,设立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推进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1.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经济开发区优化园区功能、推动产业要素集聚、加强承接产业转移能力建设、提升园区科技创新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以及引进重大产业项目等方面的资金。
2.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遵循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示范引领和杠杆撬动作用。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
二、专项资金来源与管理
3.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作为专项资金投资决策机构。县政府主要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由县委、县政府相关分管领导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税务局、司法局、发改委、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投资促进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日常事务由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共同承担。
4.建立重大项目投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聘请第三方机构和相关专家组成,对重大项目和专业性较强项目的支持需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通过。
5.专项资金筹措渠道包含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收入、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其他性质用地出让净收益10%以及争取上级政策性资金,专项资金使用经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实行专款专用、滚存使用。
三、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
6.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支持经济开发区开展产业规划及重大项目谋划编制;
(2)支持引进符合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带动效应,固定资产投资达3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对专精特新、发展潜力好的项目可适当降低门槛)及经县政府批准的总部经济项目;
(3)支持经济开发区成立产业母基金、专项子基金和创投基金;
(4)支持经济开发区打造智慧园区监管服务平台和工业互联网平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研发平台类项目建设;
(5)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发明专利成果转化,对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研发、科技类项目给予配套扶持;
(6)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
(7)支持经济开发区打造“飞地经济”“ 反向飞地经济”“标准地供地”及省级以上产业基地、省际和国际合作园区类项目建设;
(8)支持其他符合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扶持方向的项目。
7.专项资金扶持方式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实行项目直补、租金补贴、贷款贴息、股份合作、绩效奖励等多种方式。资金支持采取协议约定方式和企业申报方式。
四、申报资格和审批、拨付程序
8.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开发区产业定位和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项目应具备相关核准、备案等手续;项目实施主体需在经济开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9.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审批与拨付:
(1)申报受理。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及项目需按要求向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材料审核。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招商中心等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和投资协议约定,对项目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提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
(3)专家评估。对重大投资项目和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经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持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评审,项目评估达到补助条件后,项目投资方才能提交申报材料。
(4)联席会议审议。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5)资金拨付。经联席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的项目,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获准支持的企业签订《歙县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协议中必须明确“支持项目、支持金额、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安排资金拨付。
五、资金管理和监督
10.经济开发区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经济发展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审核、申报和在项目获得批准后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考核。
11.项目实施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1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随时终止项目支持:
(1)有明显迹象表明,项目无法完成原定任务目标;
(2)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3)发生其他致使项目无法完成的情况。
13.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定项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审计、监察部门应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度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推进。
14.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县内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有以下情节的企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及《歙县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约定的行为记入企业不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同时取消违规企业五年内在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申报政府资助的资格:
(1)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或存在本管理办法第12条所列情形的;
(2)当年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保护责任事故及其他严重违纪违法为的;
(3)在申报和使用资金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4)违反《歙县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约定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的。
六、附 则
15.本办法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1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歙政办〔202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9月6日
歙县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工作审核审批流程,实现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19〕122号)和《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室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办〔2021〕15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结合我县2020年10月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行政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徽城镇、雄村镇、许村镇、石门乡等4个试点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决定自2021年10月起,正式将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行政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全县28个乡镇,做到审核审批权限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合理有效分离,强化县民政局监督管理力度,扩大乡镇审批权限,规范动态管理和监督运行程序,增强救助精准度和及时性,确保社会救助政策更有效落实。
二、主要内容
(一)申请
申请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采集表》《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特困人员申请及授权书》,如实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授权管理机关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乡镇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放受理告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要补齐的材料。乡镇受理申请后,应将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和经济核对状况授权书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
在县域范围内,具有我县户籍的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提出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一般应将户口迁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户主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审核
1.信息核对。乡镇通过县民政局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2.入户调查。乡镇受理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了解并评估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申请人)分别签字确认。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
3.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的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工作人员、包村(社区)干部、村(社区)委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社区)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社区)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社区)委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票数过半的申请家庭视为通过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对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入户调查并作出认定。
4.公开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交乡镇联审联批小组审查,提出审批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
(三)审批
乡镇联审联批小组召开评审会,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批意见。按照会议审批结果,统一填写《审核审批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民政局备案。拟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乡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
(四)审查
各乡镇应于每月20日前将审批情况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结合低保操作规程和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审批情况进行审查,并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新增对象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根据抽查情况,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确保城乡低保政策精准落实。对与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备案家庭及有群众举报、反映的救助对象进行100%的入户调查。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1年9月10日前)。县民政局制定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批事项委托下放实施方案,编制委托下放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委托书。
(二)组织培训指导(2021年9月20日前)。审批权限委托下放乡镇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在具体工作中,县民政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批权限委托下放乡镇业务经办人员进行工作指导。
(三)成立联审联批小组(2021年9月25日前)。审批权限委托下放乡镇建立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明确联审联批工作流程。成立由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民政、纪委、联村(社区)干部等为成员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小组,必要时可邀请村(社区)负责人参加,集体评审、共同参与、互相监督,确保审核审批工作科学、规范、有序。
(四)签订委托书(2021年9月30日前)。各乡镇与县民政局签订《歙县民政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一式三份),压实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结果上报等主体责任。
四、工作职责
(一)村(社区)职责
1.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2.协助乡镇做好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资料上报以及救助对象摸底等具体工作;
3.及时掌握村(社区)居民生活情况,协助乡镇做好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
(二)乡镇职责
1.组织开展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结果上报等工作;
2.负责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对象的定期复核、动态管理及数据统计等工作;
3.负责审批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对当月作出的审批决定,5日内书面报县民政局备案;
4.负责按时录入、更新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审核审批数据,建立社会救助各类台账,做到系统与台账信息数据准确、完整、一致;
5.负责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举报查实。
(三)县民政局职责
1.负责制定全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2.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协调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社会救助资金,按时实行社会化发放;
3.负责开展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和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数据维护;
4.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等资料备案和审查;
5.做好对各乡镇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核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有关乡镇限期整改、依法纠正或撤销审批决定;
6.负责建立健全举报检查制度,对收到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7.负责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审核审批中出现的违规操作、吃拿卡要、优亲厚友、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规问题,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监督乡镇限期整改。
五、日常管理
(一)定期核查。各乡镇要对获得城乡低保待遇的对象定期核查。对A类、B类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C类家庭,半年核查一次。对获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对象,每年核查一次。按照核查结果,及时填写定期审核记录表,并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
(二)动态管理。各乡镇应按月与公安部门比对户籍状况、与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及殡仪馆比对殡葬信息,因死亡注销户籍或户籍迁出本县的人员及时停保或终止供养;城乡低保对象及特困人员应按照承诺声明规定,在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后,1个月内主动告知村(社区)或乡镇。由乡镇按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其证件和档案中进行相应登记。调整变更资料及时报县民政局备案。
六、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材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声明等原件或复印件,申请及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审核审批表,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等。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
(二)各乡镇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申请人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审批意见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同时将纸质档案中的有效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评议公示情况和审核审批表通过系统扫描,以图片的方式一并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七、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明确专人专岗,定岗定责,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要根据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的安排部署和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措施、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无缝衔接,顺利实施。
(二)严肃纪律。各乡镇要督促村(社区)按照政策规定,协助乡镇社会事务办做好入户调查等工作,确保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各乡镇纪委要对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审核审批工作进行全程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加强监管。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各乡镇的业务指导,提高经办人员履职能力;加强监管,建立事前信息核对,事后入户调查以及定期抽查等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进行。
关于印发《歙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农〔2021〕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县委、县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按照安徽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1〕450号)和《黄山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了《歙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财政局 歙县乡村振兴局 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歙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歙县农业农村局 歙县林业局
2021年8月3日
歙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内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黄山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衔接资金是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局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
在分配衔接资金时,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先行示范村、正常推进村、持续攻坚村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同时对革命老区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第五条 县乡村振兴局、发改委、民宗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上级衔接资金下达县级3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下达项目计划。
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等,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方案,将衔接资金指标及时下达县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衔接资金应当与其他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县级财政衔接资金可安排用于“返贫保”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用于产业发展类项目资金不低于50%,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符合县委、县政府政策要求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易地扶贫搬迁债务偿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衔接资金项目要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脱贫群体和其他农村人口,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融合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省、市、县级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上述方面比重由县级结合当年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确定。
第九条 乡镇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及时报送县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县行业主管部门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论证,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优先支持可通过土地流转、务工就业、收益分享等方式,有效带动村集体、农户稳定增收的项目。
第十条 县乡村振兴局可按照不超过 1%的比例统一从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统筹安排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项目管理由县乡村振兴局根据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实际情况下达使用计划,在规定额度内视同项目资金一同报账,不足部分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招投标、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招投标、采购、自建自营、变更等请对照歙政办〔2021〕7号、歙发改公管〔2021〕252号、县联审〔2021〕1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衔接资金项目开工后可按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0%进行预拨,对实施中的项目可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建设进度申请报账,项目完工审计后,按审计价的3%预留或收取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歙县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衔接资金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部门职责严格落实。
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县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项目实施单位(包括各乡镇和县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实施项目的单位)负责按照项目计划批复编制实施方案并公告公示,组织项目实施和自验、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台账以及项目资产移交登记确权等工作,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县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会同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关于转发《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财农﹝2019﹞88号)、歙县财政局 歙县扶贫开发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歙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农〔2018〕150号)、歙县财政局 歙县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歙县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财农〔2019〕87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省级相关规范性政策文件自2021年6月7日已废止。
1.《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农〔2005〕892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673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16号)
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能脱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34号)、
5.《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民委 安徽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620号)
6.《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财农〔2019〕327号)
7.《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办 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财农〔2019〕332号)
8.《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规程〉的通知》(财农〔2019〕380号)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方新辉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政人〔202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方新辉同志任县乡村振兴局(县水库移民管理局)局长;
朱俊敏、汪建国同志任县乡村振兴局(县水库移民管理局)副局长;
叶韶华同志任县公安局北岸派出所所长;
汪院生同志任县公安局三阳派出所所长;
程 晟同志任县公安局街口派出所所长;
胡飞飞同志任县公安局深渡派出所所长;
程其亮同志任县公安局王村派出所所长;
凌姚峰同志任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
免去:
吴 迪同志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胡跃平同志的县公安局北岸派出所所长职务;
叶荣华同志的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职务;
胡飞飞同志的县公安局王村派出所所长职务;
程其亮同志的县公安局三阳派出所所长职务;
凌姚峰同志的县公安局深渡派出所所长职务;
胡建平同志的县司法局昌溪司法所所长职务(不保留政法专项编)。
以上同志涉及县扶贫工作机构设置调整的原任职务自然免除。
2021年8月30日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郑安全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政人〔202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郑安全同志任县三阳木竹检疫检查站(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站长(试用期一年);
柯胜兵同志任县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副站长(试用期一年)。
2021年8月30日
2021年1-7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全县7月份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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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累 计 完成数 |
上 年 同期数 |
同比增幅 (%) |
上年增幅(%) |
备注 |
地区生产总值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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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报表 |
农业总产值(现价)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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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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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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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上工业产销率 |
% |
94.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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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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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预算收入 |
万元 |
116129 |
103359 |
12.4 |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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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收入 |
万元 |
81695 |
68659 |
19.0 |
-13.2 |
|
财政支出 |
万元 |
216081 |
223571 |
-3.4 |
2.6 |
|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及房地产)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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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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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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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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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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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口径 |
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总额 |
万元 |
47170 |
35116 |
36.7 |
-7.6 |
|
实际利用外资 |
万美元 |
2962 |
3328 |
-11.0 |
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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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进出口总值 |
万美元 |
|
18104 |
|
23.0 |
海关口径 |
外贸出口 |
万美元 |
|
17917 |
|
24.9 |
|
实际利用市外资金(含续建) |
万元 |
567180 |
488600 |
16.1 |
18.2 |
|
新签项目到位资金 |
万元 |
268880 |
163900 |
64.1 |
1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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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总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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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报表 |
旅游创汇 |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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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接待量 |
万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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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游客 |
万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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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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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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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78443 |
65021 |
20.6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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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工业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49958 |
41192 |
21.3 |
-4.8 |
|
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 |
万元 |
3561982 |
3224552 |
10.5 |
11.4 |
|
其中:住户存款 |
万元 |
2728248 |
2443819 |
11.6 |
13.3 |
|
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 |
万元 |
2754442 |
2334954 |
18.0 |
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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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生产总值、农业总产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数按现价计算,增幅按可比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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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总值、农业总产值按季统计,生产总值季报数须经市统计局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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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固定资产投资为500万元以上的城镇、农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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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市里只反馈速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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