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107-00078 信息分类: 政府公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DOC,其他 发文日期: 2021-07-01
发布机构: 歙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1-07-01
生效日期: 2021-07-01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6期
内容概述: 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6期(总第48期) 性: 有效

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6期(总第48期)

作者:歙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1-07-01 20:12 信息来源:歙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县政府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歙县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 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县政府办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歙县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医疗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人事任免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庄少华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歙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歙政〔202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纲要》描绘了“十四五”时期开启新发展阶段现代化新歙县建设新征程的宏伟蓝图,是全县人民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增强执行《纲要》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作为工作重点,认真分解落实,保障《纲要》顺利实施;要按照职能,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做好规划实施的衔接与协调。县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向县政府提出推进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

各乡镇、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奋发作为,圆满完成“十四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奋力开创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新歙县建设新局面!

 

 

 

2021年6月8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歙政办〔20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4日

 

歙县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政府资金的合理利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标〔2013〕52号)、《黄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黄政办秘〔2019〕4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县本级政府性资金或以县本级政府资金为主的各类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

政府性资金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按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包括设计、交易、施工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内容包括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中标价、施工合同价、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计量支付及工程价款结算、竣工结算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实施各阶段及全过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建设过程中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设计概算以内。招标控制价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应进行标前审核。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的,应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定范围内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批,政府投资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货物、服务等招标的监管。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预算批复及资金拨付、监管。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的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行业监管范围内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竣工结算价的备案工作,对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进行监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履行政府投资工程监督管理职能。

设立由县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组成的工程造价变更管理联合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审查办,设在县发改委),负责工程造价变更管理联合审查的受理和日常工作,组织专家对工程造价变更进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审查和论证,召开联审会议,按照相关审批权限提交县政府负责人审批或提交县政府会议研究。

第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且设计深度应满足编制设计概算的需要。实施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发包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深度和初设概算的编制深度应满足EPC工程招标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如需修改或调整时,须经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设计概算应当依据初步设计和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依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作为投标控制价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EPC承包模式的初设概算应由具备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EPC承包模式的初设概算的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十条 招标控制价和EPC承包模式的初设概算应按照安徽省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等计价依据进行合理编制,并随招标文件予以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应包括总价、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可竞争费用和税金。EPC承包模式的初设概算还应包括相关的建设工程其他费用。

招标人应按规定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有关资料上传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管平台,并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照造价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招标人整改,拒不整改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未经备案的工程不得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招标暂估价设置,暂估价、暂列金额的累计金额均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0%,超过10%的不予备案。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价不应高于招标控制价且不应低于工程成本价。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三条 严格工程计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严格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方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

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确保资金支付与项目进度相匹配,禁止超额支付工程款。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除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应急抢险等必须变更外,对其他变更应从严控制。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一)累计变更工程造价不超过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内部变更管理制度审批同意后实施,在7个工作日内报联合审查办备案公示。

(二)累计变更工程造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不超过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内部变更管理制度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领导批示同意后转联合审查办受理,由联合审查办会审(视情况可组织专家进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审查和论证),形成会审意见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字同意后实施。

(三)累计变更工程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内部变更管理制度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领导批示同意后转联合审查办受理,由联合审查办组织专家进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审查和论证,形成会审意见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签字同意后实施。

(四)累计变更工程造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内部变更管理制度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领导批示同意后转联审办受理,由联合审查办组织专家进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审查和论证,形成会审意见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经县长工作例会或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五方责任主体应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和审核,按规定须重新报审的应经原图审单位重新审查合格,按规定须报批的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批通过。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价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变更。

实施EPC承包模式的工程项目,参与工程建设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但鼓励EPC总承包企业优化设计方案。凡经批准的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原设计建设成本,应由合同双方分享并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利益分配方式。

第十六条  联合审查办每年对建设单位提交备案公示的工程变更项目,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抽查情况上报县政府。

第十七条  建立工程项目重大变更备案工作制度,凡是工程变更净增加部分超过工程造价(扣除招标暂列金额后的中标价)20%的,项目变更的相关情况须报送县纪委监委和审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工程变更签证制度,规范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手续,变更签证单等计量、计价文件应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单位授权的具备资格人员签署,并由各方项目负责人审核签认,注册执业人员必须加盖个人执业印章,变更签证文件签署各方至少为2人。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变更的条件、方式、造价确定、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落实“谁签字、谁负责”。

第十九条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客观、真实地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应充分应用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文件,形成最终工程结算审查文件。

EPC工程项目结算价款以中标价为准,因项目业主提出的设计方案变更等其他超出EPC承包范围的需求而增加的结算价款除外,否则超出部分不予认可。

第二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生效,由发包人在各方签认后十日内通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管平台报送备案。

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无竣工结算文件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推行全过程造价控制。

鼓励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提供咨询服务。

招标控制价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进行标前审核的政府投资工程(含EPC工程),建设单位未配备专职专业造价人员或未建立专门负责造价审核管理部门的,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工程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政府投资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造价咨询合同,合同文本宜使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经协商确定或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咨询服务费用,不得低于成本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签订咨询合同后应及时组建咨询项目组,制定包括项目概况、服务范围、工作组织、工作进度、人员安排、实施方案、质量管理等内容的工作大纲(或工作方案),并报送委托方、发包方、承包方、监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 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和在本县承接业务签订造价咨询合同的,应及时登录“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系统要求登记信用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4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工程各阶段或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在签订咨询合同后十日内将咨询合同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承担竣工结算审核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各方签认后十五日内应将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文件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备,其他咨询业务也应在签署成果文件后十五日内报备。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标准,针对工程咨询业务特点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实行编制、审核和审定三级内部审核管理制度,并按照要求进行签章。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审核、审定人员应在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名并加盖个人及执业印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项目工程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或者由于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工程造价超概算的,应视情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各从事建设工程实施阶段造价管理活动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

(一)因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要求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造成工程造价超概算的;

(二)因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造成工程造价超概算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实后应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信息共享、移送处置的监管长效机制,着力规范造价咨询、招标投标、造价变更、工程结算、资金使用、预算执行等建设程序。

第三十条 因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职责或违反相关规定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工程造价超概算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2018〕17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关于印发《歙县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医疗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歙医保〔202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医疗再救助制度,提高医疗再救助保障水平,现将《歙县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医疗再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歙县医疗保障局              歙县乡村振兴局

2021年7月2日

 

 

 

 

抄送:歙县财政局、歙县审计局

歙县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医疗再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医疗再救助制度,提高医疗再救助保障水平,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根据歙发〔2021〕9号《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和歙扶组〔2021〕7号《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方案(试行)》文件以及2020年第67号县长办公会纪要,结合现行医保政策和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医疗再救助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目标,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致贫为主线,重点聚焦可能因病返贫致贫的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医疗保障问题,防止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因病返贫致贫,确保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得到巩固拓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救助对象

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因病产生较大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其他商业保险等保障后剩余未报销的医疗费用,根据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对可能会造成返贫致贫的给予医疗再救助。

三、救助标准  

根据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实际家庭情况,因户施助,具体救助金额由医保局会乡村振兴局提出意见,1万元以下的经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发放,1万元以上的经县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发放。救助资金从县政府设立的保障基金中列支,救助对象年度累计救助限额标准为2万元,原则上一人一年救助一次。

四、其他救助规定

(1)救助对象要严格落实分级诊疗、逐级转诊制度,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应按规定履行转诊转院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履行转诊转院备案手续的,酌情减少医疗再救助金额。

(2)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发生的费用均不予救助:因酗酒、打架斗殴、赌博、交通肇事等违法、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意外伤害住院;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过度医疗而发生的由农户自行承担的医药费用;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的医药费用。

(3)对于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因患重大疾病住院但未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医保基金不予报销的其他情况,酌情给予医疗再救助。

(4)任何情况下,各项医疗保障的补偿和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其年度内医疗总费用金额。

五、救助程序

(1)乡村排查。由各乡镇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因病就诊医疗费用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可能因病致贫返贫的户进行动态排查,初步提出医疗再救助名单;

(2)乡村审核。村(居)要召开村两委扩大会议对医疗再救助名单进行评议。评议无异议的,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报乡镇审核。乡镇对各村(居)委会上报名单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进行审核确认后,及时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

(3)县级联审。县医保局收齐完整的上报材料后,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及乡村两级入户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救助金额意见,并与所属乡镇沟通统一意见后,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或县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

(4)发放救助金。县医保局通过“一卡通”程序发放救助金。救助金拨付后,各乡镇要将救助情况及时列入帮扶措施,并记录在帮扶台账上。

六、救助材料清单

1.拟进行医疗再救助花名册;2.救助对象身份证、“一卡通”或社保卡复印件;3.救助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调查表;4.乡村两级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5.救助对象自费诊疗和购药的发票原件(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发票及结算单无需提供)。

七、救助资金管理

保障基金在县医疗保障局账户单独设立专项,实行独立核算、封闭运行,由县医疗保障局具体负责管理,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庄少华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政人〔202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庄少华同志任县司法局副局长。

免去:

程  巍同志的县司法局副局长职务。

 

 

 

2021年6月18日

 

 

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6期.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