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提示
1. 非煤矿山企业在停产停建期间仍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停产停建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带班和专人值守工作,并将主要负责人和值守专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公示在矿(库)区醒目位置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要储备必要的应急抢险设备和物资,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确保有效防范事故、妥善处置险情。地下矿山停产停建期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封闭井口,但应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反映井下实际的矿图,说明积水、有毒有害气体等对周边矿井的影响情况,并构筑设施确保任何人无法自行入井;不封闭井口的,所有能通达地面的井口必须派人值守,有人员入井维修、抽排水等作业的必须开启通风机,确保井下风质风量符合规定要求;存在水患、地压影响、自燃发火危险等矿井,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井下人员和财产安全。露天矿山在停产停建前要做好警戒区域划定、警示标志设置、撤除矿区内各种设备设施、切断工业场地电源、清除边坡危岩、完善矿区和排土场截排水设施等工作,停产停建期间必须安排专人值守,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并做好矿山和排土场的边坡监测、安全巡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和除隐患。尾矿库在停产停建前要做好降低库水位及排洪系统进水口高度、增大调洪库容、排洪系统全面检查、修复和疏浚等工作,停产停建期间特别是汛期必须安排至少双人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做好坝体位移、浸润线等监测和记录工作,储备装载机、挖掘机等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或与附近矿山应急救护队、周边尾矿库企业签订应急救护协议或应急联动方案,确保遭遇险情时能够快速、有效处置。
2.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非煤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的巡查、暗查和督查,逐级逐矿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确保矿山真正做到停产停建并严格落实停产停建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每年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0%;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停产停建非煤矿山要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对在巡查、暗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或报告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