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将歙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的《歙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9月19日至2025年10月19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信函寄至:歙县农业农村局(收)
通信地址: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紫阳路36号
邮编:245200
电子邮件发至:282587389@qq.com
联系电话:0559-653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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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19日
关于《歙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歙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起草,源于乡镇自用船舶安全隐患突出(船况差、违规操作频发、安全航行意识薄弱)及管理依据缺失(无专项办法、责任模糊)的现实背景,结合《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通过明确管理主体和责任、推行记分管理,推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从“事后应对”向“事前预防”转型,填补制度空白,构建法治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黄山市乡镇自用船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黄政办〔2022〕44号)。
三、起草过程
县农业农村局先后组织召开9次专题会议研究,并3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县委编办2次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先后5次召集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交通海事部门和重点乡镇进行讨论研究。经采纳相关部门合理意见后修改完善,县农业农村局会议研究通过,形成《歙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框架内容
《歙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二十条以及1个附件,主要包括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明确乡镇自用船安全管理职责、登记管理方法、航行和作业要求、法律责任及附则相关内容。附件为乡镇自用船舶记分管理办法和记分分值标准相关内容。
歙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切实消除水上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自用船舶。
第三条 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拥有和使用乡镇自用船舶均应遵照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部门应齐心协作、各司职责,落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指导建立乡镇自用船舶档案和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指导乡镇自用船舶的登记和发证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水上航行安全技能培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镇自用船舶检丈和检丈人员培训;依法参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
县应急管理部门参与指导协调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县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水上刑事、治安案件,处置突发性的治安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查处阻碍、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上环境保护工作。
县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师生关于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知识普及及宣传工作。
县文化旅游体育部门负责水上体育赛事、水上户外运动项目和水上旅游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配合做好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的监督和管理,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加强本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数量的管控,做好本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的登记工作。负责乡镇自用船舶的检丈、登记、发证、变更、注销等工作;负责标识船名号、用途和勘划船舶载重线。
(三)履行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建立健全乡镇、行政村(社区)、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负责乡镇自用船舶操作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五)负责乡镇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法定及传统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等交通高峰期和渡口(码头)人员集中的时段,组织人员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健全乡镇自用船舶档案管理,做好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日常安全管理记录及统计上报等工作。
(七)负责制定乡镇自用船舶水上安全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故。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村所属村(居)民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一)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专门或兼职人员。
(二)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台账,与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签订《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书》。
(三)将《歙县乡镇自用船舶记分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纳入村规民约,并积极组织落实。
(四)加强村(居)民水上交通安全教育,督促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员遵守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现乡镇自用船舶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乡镇自用船舶发生安全事故,事发地村(居)委员会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拨打“119、110、120”等施救电话,防止因施救不当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第九条 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负主体责任,对船舶质量负责,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安全状况。
(一)负责督促操作人员参加水上安全知识培训,不得将乡镇自用船舶交给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合格人员操作。
(二)与本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书》,并支持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镇自用船舶调查摸底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当乡镇自用船舶船体不适航时,应当停止船舶航行,及时到有船舶建造修复资质企业进行修复。当不适航船舶无修复价值时,应当自行将船舶拖离航行水域,及时报备注销或者更换。
(四)对乡镇自用船舶合法来源提供证明(购置发票、有资质造船企业的合格证、建造协议或自建证明等材料)。
第三章 船舶航行和作业
第十条 操作乡镇自用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乡镇自用船舶仅限于从事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使用,不得从事营业性活动和非法捕捞,不得超出核定乘员人数航行,不得将船舶交给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合格人员操作。
(二)严格遵守水上航行规则,保持船舶良好的适航性,未取得《黄山市歙县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的乡镇自用船舶不得下水航行;船上人员未穿戴救生衣、船舶上未配齐救生设备和航行系泊设备不得下水航行。
(三)密切关注天气情况,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气象信息,不得在雨雪风暴、浓雾等恶劣天气和山洪来临时冒险航行。遇大风或者暴雨时,船舶应当立即靠岸系泊,人员上岸避险。
(四)不得擅自加大机动船舶功率、擅自改变动力系统;非机动船舶不得加装任何动力装置。航行时的航速应当足以保障自身安全,且不危及其他船只的安全;不得超员、超载、超速航行,严格按照登记的核定数额进行装载。
(五)操作乡镇自用船舶航行或作业时,应当加强瞭望,按照航行规范注意避让。发现有大型船舶经过时应当停止航行或作业,注意防浪涌、防碰撞等风险,不得从正在航行的船舶前方盲目穿行。
(六)不得在不具备夜航的条件下夜间航行。
(七)不得酒后驾船航行或者在船上作业。
(八)不得让未成年人操作船舶航行。
(九)不得装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十)不得向河道内抛洒垃圾、废渣、废油和污水。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自用船舶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乡镇自用船舶材质应为木质、钢质(须有防水密封舱)、玻璃钢质等不易受损材料。
(二)船体完好,结构应当牢固、水密,无破损、渗漏等情况。
(三)机动船舶的机器装置使用正常。
(四)非机动船舶的人力划桨等助航设施齐全。
(五)按核定乘员人数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配备必要的航行、系泊设备和排水工具。
(六)在船体两舷各标注一条长度为400毫米,宽度为25毫米的明显的载重线标志;在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号、限载人数和“禁止营运”字样。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村(居)委员会上报的乡镇自用船舶信息,及时组织人员检丈乡镇自用船舶,对符合检丈条件的,发放《黄山市歙县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乡镇自用船舶变更所有权的,船舶所有人所在村(居)委会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连同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跨乡镇变更所有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变更所有权的船舶材料报送落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和落户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乡镇自用船舶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操作员不按规定使用乡镇自用船舶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乡镇自用船舶违规违法行为。
(一)“三无”船舶进入河道,由属地乡镇责令改正,并会同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处置。
(二)利用乡镇自用船舶从事客(渡)运和营业性运输活动的,由属地乡镇责令改正,并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三)利用乡镇自用船舶从事非法捕捞和休闲垂钓违法行为的,由属地乡镇责令改正,并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四)乡镇自用船舶违规载人、超载、未穿戴或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的,由属地乡镇责令改正,并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未登记备案、标号标识的乡镇自用船舶管理整治力度,对长期闲置、无人管理、所有人不明、无合法用途的船舶,属地乡镇应当依法履行公告程序,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乡镇自用船舶不得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歙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行。
歙县乡镇自用船舶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遵守法律意识,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
营业性船舶。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自用船舶记分管理相关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乡镇自用船舶记分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自用船舶累计记分周期(1个记分周期满后继续下一个记分周期)为1个公历年,满分12分,自取得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操作员不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使用乡镇自用船舶的,由乡镇自用船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记分,乡镇自用船舶记分分值标准见本办法附件《歙县乡镇自用船舶记分分值标准》。
第六条 乡镇自用船舶一个记分周期累积记分6分及以上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上门教育;一个记分周期累积记分9分及以上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船主参加为期3日的水上交通安全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教育培训;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12分及以上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船主参加为期6日的水上交通安全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教育培训,培训后重新考试。培训期间,乡镇自用船舶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督促船主安全规范有序停靠。
乡镇自用船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新周期内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乡镇自用船舶记分情况与善治积分、集体经济分红等激励措施挂钩,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居)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5-10-20 15:12
2025年 9月19日至2025年10月19日,歙县农业农村局就《歙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其中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通过发函途径征集意见4条,采纳4条,不采纳0条。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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