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5-08-29 00:002025-09-28 00:00 征集状态: 已截止 来源:歙县林业局

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县林业局起草了《歙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人:程强   联系电话:0559-6512870

邮箱:516971137@qq.com。

网上留言。网站下方已开设留言渠道

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歙县林业森林防火事务中心(歙县歙州大道西183号)(邮政编码:2452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歙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自2025829日起至2025928日止。


 歙县林业局

2025年8月29日

 

 

《歙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起草说明

 

一、制定本禁令的原因

10月1日起,我县将进入森林防火期,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逐步升高,林区农事用火、生产用火、祭祀用火和户外旅游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不断增多,森林防火形势日趋严峻。

二、制定本通告的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

三、制定本通告的目的

保护全县森林资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森林火灾。

 

 

   

森林禁火令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4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时间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规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二)严禁在规定的焚烧池以外燃香烧纸;

(三)严禁吸烟、野炊、烤火取暖、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四)严禁炼山、烧炭、烧灰积肥、烧田埂地塝等生产性用火;

(五)严禁私设电网、烧火驱蜂驱兽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森林火报警电话:65122266512542或119、110。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5-09-29 14:55

2025年8月29日-2025年9月28日,我单位就《歙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开展意见征集。期间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通过其他途径(报刊、信件、电话、来人等)征集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