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地保护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维护黄山贡菊(徽州贡菊)的声誉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有关规定,现将《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集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2025年5月29日,期间可通过邮件、电话、信件等方式反馈。
联系人:洪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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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与总体目标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是我县特色优势农产品,2004年获原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其“色白、气香、味甘”的独特品质享誉国内外。近年来,随着产业规模扩大,市场出现擅自使用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名称、标志使用不规范、质量管控不严等问题,亟需通过制度化手段强化保护。依据《产品质量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产业发展实际,我县制定本《管理办法》,旨在实现三大目标:一是明确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与标准,规范全产业链管理;二是强化专用标志使用监管,维护品牌公信力;三是凝聚部门协同合力,推动产业向标准化、高端化升级,切实保障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我县《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制订工作,2024年12月我局成立了制订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根据县政府印发的《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及县政府关于公布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征集各股室意见,形成了《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核心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26条,涵盖总则、组织机构、标志申请与使用、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核心要点如下:
(一)明确保护范围与权属
1.产品定义。黄山贡菊(徽州贡菊)是指在歙县行政区域内,按《地理标志产品 黄山贡菊》(GB/T 20359-2006)标准种植、加工的产品,产地范围严格限定为原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公告批准的区域--歙县行政区域。
2.权属管理。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所有权属于歙县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滥用或转让。
(二)健全协同管理机制
我县建立由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县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歙茶产业发展中心等9个部门分工协作的保护体系:
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专用标志使用的受理、初审与报送,建立质量标准体系,查处侵权行为;
2.县农业农村局:强化种植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推广绿色防控技术;
3.歙茶产业发展中心:牵头制定产业规划,推进标准化种植与品牌营销;
4.县财政、科商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协同保障经费、技术、土地等要素支持。
(三)规范专用标志申请与使用
1.申请条件。生产者需具备合法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原料100%来自保护区域,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建立可追溯质量管理体系。
2.使用规范。专用标志由国家标准图案与“黄山贡菊(徽州贡菊)”文字组成,需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下载矢量图,严格按比例缩放,不得更改图案、色值等核心要素。使用方式包括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电商平台等6类场景,确保标志清晰可识。
3.禁止性规定。保护范围外种植、加工的产品及未获批准或违规使用标志的,一律禁止使用专用标志。
四、全链条监管保障措施
为确保《管理办法》落地见效,我县将实施三大监管举措:
(一)严格标志全流程管理
1.审批机制。由县市场监管局受理申请并初审,逐级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确保合规性。
2.动态监管。标志使用人需每年报送生产销售情况,登记事项变更需6个月内申请调整,台账保存不少于2年。
3.退出机制。对未按标准生产、制假售假、2年未使用标志等9类情形,依法注销标志使用资格并公告。
(二)构建质量安全屏障
1.常态化抽查。市场监管局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年度质量抽查,经费由县财政全额保障;
2.多部门联动。农业农村局强化种植环节病虫害绿色防治,歙茶中心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形成“种植—加工—销售”闭环监管。
(三)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对伪造、冒用专用标志,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切实维护“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品牌声誉。
五、实施意义与展望
《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我县落实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推动特色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将实现“三个提升”:
(一)提升产品价值。通过标准化生产和品牌保护,推动黄山贡菊从“优质农产品”向“高端地理标志产品”跨越。
(二)保障各方权益。为生产者提供规范指引,为消费者筑牢质量防线,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三)赋能乡村振兴。以地理标志为纽带,带动产业链延伸、农民增收和区域经济发展,助力“黄山贡菊(徽州贡菊)”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维护黄山贡菊(徽州贡菊)的声誉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所有权属于歙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办法所称“黄山贡菊(徽州贡菊)”,是指在原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15号公告)批准的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黄山贡菊》(GB/T20359—2006)要求种植、加工、销售的产品。
第四条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为原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05号公告)批准的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产地范围:安徽省歙县所辖行政区域内。
第五条 凡使用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审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七条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以歙县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为依托,各成员单位依职履行保护职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统筹协调、日常管理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履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强化黄山贡菊(徽州贡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维权打假执法;开展贡菊种植技术培训,引导经营者按照绿色、有机的要求使用有机肥料和无公害农药;指导扶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其参与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产业发展;指导黄山贡菊(徽州贡菊)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申报;
(二)歙茶中心负责制定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产业发展规划,推进贡菊种植与管理;负责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开发、生产、产业发展及标准园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和指导黄山贡菊(徽州贡菊)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品种的选育和标准化基本的建设;承担菊苗生产、调剂、调运,参与菊苗质量监管,加强新技术引进示范推广和信息服务;开展病虫害预测预报,指导病虫害防治,配合检验检疫;负责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市场信息的调研和发布,承担品牌宣传策划、推介和菊花营销服务;联系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标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和初审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建立健全黄山贡菊(徽州贡菊)质量标准体系;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指导和督促黄山贡菊(徽州贡菊)生产者严格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规范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假冒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违法行为;
(四)县财政局负责保障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品牌建设工作经费;
(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发展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产业的宏观国土空间规划;
(六)县科商工信局负责支持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企业“走出去”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组织动员产销龙头企业在各大电商平台开展网络营销活动;支持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及衍生产品加工企业围绕绿色制造、智能制造开展技术改造,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提升产品质量、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推动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产品加工企业转型升级;支持黄山贡菊(徽州贡菊)种植工艺和种植技术及精深加工研发工作,促进黄山贡菊(徽州贡菊)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七)县文旅体局负责将黄山贡菊(徽州贡菊)纳入旅游商品予以推广营销,并加大宣传力度,提升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八)县金融监管支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对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产业的金融支持;
(九)县黄山贡菊(徽州贡菊)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制订实施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产业协会会员行业规范,组织协调相关企业参加各种茶菊展示展销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十条 在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从事黄山贡菊(徽州贡菊)生产者,凡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县市场监管局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公告后,均可使用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加贴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黄山贡菊(徽州贡菊)生产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生产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原料全部来自于保护区域范围内;
(三)在保护区域范围内按照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黄山贡菊(徽州贡菊)》标准(GB/T 20359-2006)质量要求;
(四)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相关规定建立有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连续2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且2年内各级监督抽查该产品合格;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近三年受到市场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二 条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使用者,应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黄山贡菊(徽州贡菊)种植管理部门出具的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产地证明;
(四)近2年,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GB/T20359—2006)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对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产地生产者提交的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查验。初审合格的,由县市场监管局出具核验报告,将相关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确认后,经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审核,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注册登记、予以公告后,申请人方可使用专用标志。对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并由县市场监管局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
(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设计图样。
第十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四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下载已生成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五条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专用标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徽州贡菊)文字组成,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第十六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十七条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的生产者在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所加工的产品,不得使用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专用标志。
第十八条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专用标志合法使用者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市场监管局报送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和生产、加工、销售情况。
第十九条 获准使用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6个月内,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变更申请,按照专用标志使用审核批准程序办理变更事宜。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产品生产、销售、原材料收购等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五章 专用标志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歙茶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对黄山贡菊(徽州贡菊)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质量特色、生产工艺、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县黄山贡菊协会负责建立专用标志的使用工作台账、溯源机制。
第二十一条 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将一定比例的专用标志使用对象纳入监督抽查目录,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产品名称、质量及专用标志使用等内容。每年抽样检验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引导、鼓励黄山贡菊(徽州贡菊)的生产企业进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产业升级。
第二十三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管局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一)企业营业执照已经注销或被吊销的;
(二)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三)已迁出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产地范围的;
(四)不再从事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产品生产的;
(五)未按黄山贡菊(徽州贡菊)相关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
(六)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合法用标使用人2年内未在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且限期未改正的;
(七)存在制假售假等重大违法行为的;
(八)产品抽查不合格,整改仍不合格的;
其他依法应停止使用专用标志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从事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有关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产品生产过程若有新的标准,应当按新的标准执行。本办法如与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5-05-30 15:242025年4月29日至2025年5月29日,我单位就《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歙县政务网上向公众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2025年5月26日,我局发文向县直部门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5条,采纳2条,不采纳3条,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集到的意见:县歙茶产业发展中心提出“负责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开发、生产、产业发展及标准园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建议改为“负责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产品开发、生产、产业发展及标准园的管理和技术指导”;“负责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品种的选育和标准化基本的建设”建议改为“负责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品种的选育和标准化基地的建设”;“承担菊苗生产、调剂、调运,参与菊苗质量监管”建议改为“指导菊苗培育、调剂、调运,参与菊苗质量监管”;“开展病虫害预测预报,指导病虫害防治”建议由农业农村局植保站负责;“负责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市场信息的调研和发布”超出我中心职责,建议删除或由其他单位承担;“联系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标协会开展相关工作”建议改为“联系黄山贡菊行业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处理情况:采纳
二、征集到的意见:县歙茶产业发展中心提出“黄山贡菊(徽州贡菊)种植管理部门出具的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产地证明”建议改为“黄山贡菊行业协会出具的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产地证明”。
处理情况:未采纳
三、征集到的意见:县歙茶产业发展中心提出“县农业农村局、县歙茶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对黄山贡菊(徽州贡菊)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质量特色、生产工艺、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建议改为“县农业农村局、县歙茶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及行业协会对黄山贡菊(徽州贡菊)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质量特色、生产工艺、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 处理情况:采纳
四、征集到的意见:县科商工信局提出建议支持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及衍生产品加工企业围绕绿色制造、智能制造开展技术改造,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提升产品质量、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推动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产品加工企业转型升级是农业农村局职能。
处理情况:未采纳
五、征集到的意见:县科商工信局提出促进黄山贡菊(徽州贡菊)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删除产业化。
处理情况: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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