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修订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管理工作,根据县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我局拟定了《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1月11日,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电话、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请寄送至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歙县人工智能创客中心13-14层),邮编245200
通过电话提出意见:0559-6537017
电子邮箱:46365195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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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修订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贯彻落实《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件精神,根据县政府工作部署,需要对《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歙办秘〔2021〕20号)中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1.9月初,按照县政府工作部署,我局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梳理,发现《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需要进行部分修订。
2.9月中下旬在经局相关股室研定后,经局务会讨论通过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政策依据
1.《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
2.《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3号)
四、拟修改的内容及说明
1.将原文件第三条第3点:“《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确定的保护范围内,居民或非国有单位转让其建筑物的,产权人先主动向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告知拟转让建筑物相关事宜,由该中心召集黄山徽投集团、文物事务中心及专家论证决定是否启动收储。如不予收储或收储不成功的,产权人可向他人转让,并申请转移登记。”修改为:“《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确定的保护范围内,居民或非国有单位转让其建筑物的,应先征求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意见。”。修改原因:原条文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修改。
2. 将原文第四条中“土地性质、用途由县资规局根据划转文件结合现状确定。”改为“土地性质、用途由县资规局根据划转文件结合现状确定,可保留划拨方式直接办理转让手续。”修改原因:根据《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3号)文件精神,将符合保留划拨过户方式予以明确。
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为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人民群众不动产物权,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及《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皖自然资〔2020〕15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违反用地、规划等开发建设条件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存在超用地红线、超容积率等违反规划、用地条件,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可由购房人出具知悉情况的说明后,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将所发现问题书面反馈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书面反馈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违反规定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送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
对已交房入住、不影响建筑物整体安全但短期内无法整改到位的,由县资规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形成整改意见后,为权利人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后续整改工作由县资规局牵头负责,按要求全面整改到位。
二、关于集资建房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1.在原用途为教育、医疗卫生、办公、工业、商业等划拨土地上经批准已建住宅的,可将住房占用的土地从原宗地中剥离,按房屋规划设计用途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首次登记,原宗地权利人应同步申请变更不动产登记信息。集资建房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宗地权利人经催告仍未及时申请更正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自行更正宗地信息。
2.集资建房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原宗地权利人灭失的,由其主管部门代为申请;原宗地权利人改制分立的,由其承继单位代为申请。相关单位不得拒绝,以免造成遗留问题久拖不决。
3.因规划、建设等手续不完善导致不符合办理不动产登记要求的,由业主单位委托有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检测鉴定,并经住建部门确认房屋安全性鉴定结果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后续整改工作由县资规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按要求全面整改到位。
4.集资建房对象资格由县住建局(房管中心)审核,面积超标或无资格的,由房管中心委托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同时期同地段同用途类似房屋评估价格为基准计算差价款,集资建房对象补交差价款后,集资建房双方可申请转移登记。差价款由房管部门征收上缴国库。
三、关于中心城区个人自建房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建成且房屋状况无变化、无权属纠纷,有权属来源文件的,按权属来源文件办理;未经批准或遗失批准证件的,可由权利人出具权属说明,村(居)委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属实签署意见盖章后,凭权属说明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开展权籍调查,公告无异议的,按建筑物基底所占宗地结合权属来源文件批准范围落宗,土地性质按划拨确定,用途不明确的按住宅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成的,凭用地批准文件、建设规划证明及规划核实凭证等有关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2016年10月14日),审批资料不全但符合城市规划、无权属及四邻纠纷的,由县资规局牵头,会相关部门“一事一议”参照同时期建房审批规定完善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已规划核实但在核实后加建,无安全隐患的,由县资规局组织相关部门形成整改意见和权利人承诺在整改工作完成前不处分该不动产后,可先按原核实范围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登记簿中备注整改意见及承诺情况。后续整改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2.属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经职能部门审批,符合原登记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现因审批件形式发生变化,致使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按照现行收件要求办理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确认,参照所涉不动产周边区域已发证项目审查标准受理登记。
3.《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确定的保护范围内,居民或非国有单位转让其建筑物的,应先征求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意见。其中,建于1949年以前的建筑物转让时,受让方需编制建筑物原地保护利用方案,并经县住建局、资规局、文物事务中心及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对方案审核确定和审查批准,由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与受让人签订古民居保护协议后方可转让。受让人的具体保护利用行为由徽州古城保护事务中心会同县城管局实施监督。
四、关于国有资产划转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不动产划转前属于政府资产且无不动产登记记录的,可凭县政府划转文件直接以接收单位名义按现状办理首次登记;划转前已登记在政府部门名下但与现状有差异,属划转前变化的,按现状过户,属划转后变化的,按原登记簿记载过户。权调资料由接收单位委托制作并交原资产管理单位确认。土地性质、用途由县资规局根据划转文件结合现状确定,可保留划拨方式直接办理转让手续。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搭车,违规办理。本意见发布后,国家、省、市如有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执行其规定。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4-11-12 15:48
   我局草拟的《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修订稿)》于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1月11日在政府网站上向公众征求意见,期间共征集反馈意见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通过其他途径(报刊、信件、电话、来函等)征集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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