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意见征求的通知
为促进县内企业新型工业化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将《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时间为:2025年3月3日-2025年4月3日,期间可通过邮件、电话、信件等方式反馈。
联系人:王骁彦 联系电话:13855932720邮箱:82386631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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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审查评估工作,对涉及规上企业项目给予支持的政策不符合现行规定等问题,在原《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歙政办〔2024〕14号)基础上删除更改规上字眼,确保公平竞争。
二、修订依据
1.国务院颁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
2.《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歙政办〔2024〕14号)。
三、涉及修改的内容
主要是修订涉及到“规上”及门槛类的内容,全文共四处,其余条款无变动。
(一)支持先进设备更新技改项目
1.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含文化产业类企业)、省专精特新、国家“小巨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大项目先进设备更新技改项目。对当年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一定要求的,按照新购置设备投资额15%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原政策(第1条):1. 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含文化产业类企业)、省专精特新、国家“小巨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大项目先进设备更新技改项目。对当年纳入统计固定资产技改投资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含文化产业类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新购置设备投资额的1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纳入统计固定资产技改投资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省专精特新、国家“小巨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新购置设备投资额的1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列入省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投资导向计划且纳入统计固定资产技改投资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新购置设备投资额的1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说明:新政策删除“规上”和门槛类限制,只要是实施技改类项目达到一定要求的工业企业都能参与竞争申报。
(四)支持企业运营发展
8.支持企业运营管理。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一定要求的工业企业,按梯次给予一次性支持不超过50万元。
原政策(第8条):8. 支持企业运营管理。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支持企业运营管理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说明:新政策删除“规上”和门槛类限制,只要是工业企业都能参与申报。
9.支持企业运营壮大。对首次新进规上的工业企业按照年度入规、月度入规分别给予企业实际经营相关负责人一次性支持6万元、12万元,并对其实施的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入规1户企业,一次性支持组织申报单位1万元工作经费。
原政策(第9条):9.支持企业运营壮大。对当年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首次新进规上工业企业按照年度入规、月度入规分别给予企业实际经营相关负责人一次性支持6万元、12万元。每入规1户企业,一次性支持组织申报单位1万元。
说明:新政策将“当年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修改为“首次新进规上的工业企业”,表述上更加规范,只要是工业企业都能参与竞争申报。
(七)支持服务企业能力提升
14.对工业企业信息上报质量、财务及统计档案报表质量达到要求的,给予每户企业统计人员(综合信息员)(每户企业限1人)每年不超过0.2万元的补助。
原政策(第14条):14.对规上工业企业“一套表”、云平台信息上报质量、统计档案、报表质量开展审查审核工作,达到要求的,给予每户企业统计人员(综合信息员)(每户企业限1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补助,对规下样本点工业企业信息上报质量、统计档案、报表质量开展审查审核工作,达到要求的,给予每户企业统计人员(综合信息员)(每户企业限1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元补助。
说明:新政策删除“规上和规下样本点”,不限制企业类型。
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县内企业新型工业化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择优扶持,主要采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设备补助、认定达标等事后支持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支持我县发展的各类合法经营的市场经营主体及社会团体、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支持条款
(一)支持先进设备更新技改项目
1. 支持工业企业(含文化产业类企业)、省专精特新、国家“小巨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大项目先进设备更新技改项目。对当年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一定要求的,按照新购置设备投资额15%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数字化转型
2. 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企业一次性各支持15万元;对当年符合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的企业,按照A、AA、AAA及以上分别支持5万元、8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分别支持5万元、10万元。
3. 支持智能化提升。每年度单列300万元对实施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自动化改造等智能化项目给予支持,按照最高不超过新购置自动化设备、工业软件投资额的2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资金不超过30万元。项目申报条件在年度申报实施细则中确定。
4. 支持信息化提升。当年开展“皖企登云”的工业企业,年度上云费用达到2万元(含)以上的,按照费用总额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首次认定的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一次性支持2万元;首次认定的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每件产品支持1万元。
(三)支持绿色发展重点项目
5. 支持绿色体系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绿色设计产品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分别一次性支持3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一次性支持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节水型企业一次性支持5万元。
6. 支持清洁化生产。对列入省级节能环保“绿色低碳产品技术及供应商目录”且纳入省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投资导向计划,当年完成项目投资并竣工验收的,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 支持安全水平提升。对首次完成安全生产达标建设的一级、二级、三级工贸企业分别支持3万元、2万元、1万元。
(四)支持企业运营发展
8. 支持企业运营管理。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一定要求的工业企业,按梯次给予一次性支持不超过50万元。
9. 支持企业运营壮大。对首次新进规上的工业企业按照年度入规、月度入规分别给予企业实际经营相关负责人一次性支持6万元、12万元,并对其实施的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入规1户企业,一次性支持组织申报单位1万元工作经费。
(五)支持企业素质提升
10.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一次性各支持1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各支持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各支持1万元。
11.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三首”产品企业,一次性各支持10万元。
12. 对当年通过省级鉴定的新产品,一次性支持新产品1万元/个;对当年通过“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产品、“安徽工业精品”认定的产品,一次性支持3万元/个;对企业参加“精品安徽”央视宣传所需费用给予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支持创业创新、“四基”发展及平台建设
13.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各支持1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各支持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一次性各支持3万元。
(七)支持服务企业能力提升
14. 对工业企业信息上报质量、财务及统计档案报表质量达到要求的,给予每户企业统计人员(综合信息员)(每户企业限1人)每年不超过0.2万元的补助。
15. 对工业主管部门推进全县新型工业化发展规划编制、项目谋划、评审、验收、督查、绩效评价、专家库建设、优秀企业评选及宣传、聘请安全机构或安全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等经费,按照实际发生额全额补助。
16. 县财政每年度单列工业企业培训专项经费30万元,由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根据国家年度相关政策导向,用于企业培训、组织参会参展和考察交流、开展工业产业推介及培育等工作。每年度单列经费50万元划转“科技贷”资金池,用于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
第五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一项支持政策,本办法与我县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中与《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重复、交叉条款,按照市级相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第七条 因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当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70%的专项资金,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予享受;当年因企业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但整改完成的,或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给予70%的专项资金;当年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且未整改完成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不予享受。
第八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评审实施公开招标(议标),委托中标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开展项目评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年度实施细则由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歙政办〔2024〕14号)同时废止。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快科技创新体系构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现将《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时间为:2025年3月3日-2025年4月3日,期间可通过邮件、电话、信件等方式反馈。
联系人:王文明 联系电话:18955959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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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起草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审查评估工作,对涉及规上企业项目给予支持的政策不符合现行规定等问题,在原《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歙政办〔2024〕17号)基础上删除规上字眼,确保公平竞争。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颁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
2.《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歙政办〔2024〕17号)。
三、涉及修改的内容
主要是修订涉及到“规上企业”内容,全文共三处,其余条款无变动。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填报研发统计报表且按规定进行研发费用扣除的企业,按研发费用梯度给予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支持。
原政策(第1条):对填报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统计报表且按规定进行研发费用扣除的企业,按梯度给予支持:研发费用总量在50万元(含)-500万元,且增幅15%以上的支持2万元;研发费用总量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且增幅10%以上的支持3万元;研发费用总量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5%以上的支持4万元。
说明:新政策删除“规上工业企业”并做表述修改,不限制企业类型。
2.对首次纳入研发统计且按规定进行研发费用扣除的企业,按研发费用梯度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
原政策(第2条):对当年新增规上工业企业首次填报研发统计报表且按规定进行研发费用扣除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量在5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支持1万元;研发费用总量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支持3万元;研发费用总量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支持5万元。
说明:新政策删除“规上工业企业”字眼并做表述修改,不限制企业类型。
(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3.对企业科技专员(每户企业限1人),按年度进行工作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科技专员最高不超过1200元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原政策(第11条):对高企和规上研发费用填报企业设立的承担企业科技报表、科技档案管理、科技统计报表填报等工作的科技专员(每户企业限1人),按年度进行工作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科技专员最高不超过1200元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说明:新政策删除“高企和规上研发费用填报”字眼并做表述修改,不限制设立科技专员企业的类型。
四、提请会议研究事项
《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涉及“规上企业”条款修订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县政府办名义重新印发。
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快科技创新体系构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和择优扶持。
第三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支持我县发展的各类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及社会团体、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采取事后支持、研发资助等方式,支持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等。
第五条 科技创新扶持条款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填报研发统计报表且按规定进行研发费用扣除的企业,按研发费用梯度给予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支持。
2.对首次纳入研发统计且按规定进行研发费用扣除的企业,按研发费用梯度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3.支持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业特色产业、社会发展领域等开展基础研究、科技研发,单个项目给予3万元-5万元支持,具体按照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情况予以安排。
(三)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4.对获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的,县财政按省下达资金的5%给予支持。
5.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30-150万元,并在我县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按其年薪10%的比例一次性支持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支持)。
6.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进入全国行业赛的企业,一次性支持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6万元;进入全省行业赛的,一次性支持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7.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县转化、产业化,且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1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支持:对购买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给予10%支持;对购买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及评价报告或鉴定证书的,给予5%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对开展技术合同登记且认定的技术合同金额高于2000万元的企业,按照认定金额总量在全县排名情况给予支持:排名前5位的,给予一次性支持3万元;排名第6-10位的,给予一次性支持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对获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5万元;对在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评价中获省、市级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支持。
(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0.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支持。
11.对企业科技专员(每户企业限1人),按年度进行工作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企业科技专员最高不超过1200元/人的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创新服务
12.对获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支持;对省、市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支持。
13.对获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支持;对省、市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支持。
(七)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14.对获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动物新品种,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支持。
15.对获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省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市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支持。
(八)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16.对新认定的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万元一次性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研发机构获省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支持。
17.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25万元一次性支持;对市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5万元支持。
(九)加强与大院大所合作
18.对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支持我县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支持。大院大所标准参照《安徽省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的若干政策》(皖政〔2018〕50号)执行。
第六条 为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县财政每年按照县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兑现总额的5%安排科技管理费用,主要用于科技主管部门推进科技相关工作,由县科商工信局负责支付。
第七条 本政策涉及的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与上级政策重复、交叉的条款均属对上配套科技创新扶持政策资金。对本政策未列出,上级文件明确县级投入金额或配套标准的政策,报县政府研究后另行安排。本政策与我县其他现有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其他科技重大事项“一事一议”解决。
第八条 因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当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70%的专项资金,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予享受;当年因企业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但整改完成的,或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给予70%的专项资金;当年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且未整改完成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不予享受。
第九条 县科商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政策和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条 本政策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歙政办〔2024〕17号)同时废止。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文件要求,优化和扩大服务供给,积极打造商贸服务业产业集群和企业培育,进一步释放消费市场潜力,努力推动全县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现将《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时间为:2025年3月3日-2025年4月3日,期间可通过邮件、电话、信件等方式反馈。
联系人:吴凯 联系电话:18655949451
邮箱:84135598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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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起草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审查评估工作,对涉及限上企业项目给予支持的政策不符合现行规定等问题,在原《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歙政办〔2024〕15号)、《歙县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实施方案》(歙政办秘〔2024〕40号)的基础上删除更改限上字眼,确保公平竞争。
二、修订依据
1.国务院颁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
2.《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歙政办〔2024〕15号);
3.《歙县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实施方案》(歙政办秘〔2024〕40号);
4.《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
三、涉及修改的内容
1.将《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歙政办〔2024〕15号)“(一)培育壮大商贸服务业产业集群”中的第1条推进商贸企业培育、第3条鼓励新增商贸主体做大做强、第4条鼓励商贸主体提质增量共三条整合成一条,对政策条款语句进行简略归纳,并删除“限上”等字眼,修改成“营业收入、增速、信用等综合评价良好”的表述。
2.将《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歙政办〔2024〕15号)“(一)培育壮大商贸服务业产业集群”中的第2条推动工业生产企业开展贸易运营进行修改,对政策条款语句进行简略归纳,并删除“限上”等字眼。
3.将《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歙政办〔2024〕15号)“(一)培育壮大商贸服务业产业集群”中的第5条支持企业转型升级进行修改,删除“限上”等字眼,修改成“营业收入、增速、信用等综合评价良好”的表述。
4.将《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歙政办〔2024〕15号)“(一)培育壮大商贸服务业产业集群”中的第6条加大行业宣传支持进行修改,删除“限上”等字眼,修改成“活动规模、影响力等情况”的表述。
5.将《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歙政办〔2024〕15号)“(一)培育壮大商贸服务业产业集群”中的第7条支持商贸主体购买财产险进行修改,删除“限上”等字眼,修改成“营业收入、增速、信用等综合评价良好”的表述。
6.将《歙县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实施方案》(歙政办秘〔2024〕40号)“四、政府政策扶持”中所有条款进行修改,将原条款的语句归纳简略,并删除“限额以上”等字眼。同时新增条款“对实现一二三产联动发展的并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商企业和示范性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新增条款“支持惠民消费行动。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商贸服务业提振消费专项行动,组织本县信用、安全生产等综合评价良好的商贸主体,开展“徽动消费”等惠民促消费活动。”
8.将《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歙政办〔2024〕15号)“(一)培育壮大商贸服务业产业集群”中的第8条进行修改,删除“申报新入限”等字眼,修改成“培育商贸企业”等表述。
9.将《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歙政办〔2024〕15号)“(二)规范统计基层基础”的2个条款进行修改,对原语句归纳简略,并删除“限额以上”等字眼。
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支持歙县商贸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范围
支持我县发展的各类合法经营的商贸行业市场经营主体及社会团体、组织和自然人。商贸行业指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四个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为准。
二、支持方式
县政府设立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采用财政贴息、奖补等方式,支持商贸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等工作。分类采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等方式兑现。
三、支持措施
(一)培育壮大商贸服务业产业集群
1.支持商贸企业培育。对本县新入驻的商贸企业,综合其营业收入、信用等情况,经县相关部门认定后,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本县年营业收入、增速、信用等综合评价良好的存量商贸企业,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年营业收入超亿元的商贸主体,当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不超当年总营收的3%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工业生产企业开展贸易运营。对工业生产企业通过优化组织结构进行工贸分离,综合其营业收入、信用等情况,经县相关部门认定后,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对本县年营业收入、增速、信用等综合评价良好的商贸主体在数字化运营、设备更新升级投入费用1万元及以上的,给予项目实际总投入3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因新设或升级门店、供应链建设、数字化运营等基础设施软硬件投入发生新增贷款的,按年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两项补助不同时享受。
4.支持行业宣传活动。对商业综合体运营主体、相关协会组织主办的购物节等相关促销活动,于活动举办15天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综合其活动规模、影响力等情况,对活动产生的公共宣传、公共布展、场地布置、设备租赁、场地租用等相关费用,给予活动主办方实际总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新认定的示范项目、企业,给予分档0.5-2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商贸主体购买财产险。对本县年营业收入、增速、信用等综合评价良好的商贸主体购买一年期及以上企业财产损失保险费用的3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6.支持电商产业集聚。对入驻电商产业园(本条措
施电商产业园指按电商产业基地标准(SB/T 11233—2023)建设运营的产业园区)的电商企业及物流配套企业,按照网络销售额规模,分档给予租金补助,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不超过5元,时间不超过三年。对园区内的存量电商企业,网络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后分档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电商产业园的运营公司按照招引入驻电商企业的数量和营业收入规模,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实现一二三产联动发展的并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商企业和示范性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支持惠民消费行动。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商贸服务业提振消费专项行动,组织本县信用、安全生产等综合评价良好的商贸主体,开展“徽动消费”等惠民促消费活动。
(二)规范统计基层基础
1.对培育商贸企业的县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按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2.对商贸主体财务档案、统计报表质量达到要求的,给予统计人员每年不超过0.12万元的补助,给予商贸主体每年不超过0.2万元的补助。
3.对商务部联网直报平台监测样本企业,达到监测填报要求的,给予统计人员每年最高不超过0.35万元的补助。
四、其他事项
1.需要提供第三方审计材料的,相关审计费用从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2.本政策实施过程中,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或国家、省出台新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企业要对上报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并且承担数据失实的法律责任。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县内其他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3.对存在重大安全、重大环保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存在偷税行为被查实的和被统计部门执法查处的以及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取消享受政策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4.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文旅类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主体政策资金优先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商贸专项资金补齐。
5.本政策由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若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原《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歙政办〔2024〕15号)、《歙县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实施方案》(歙政办秘〔2024〕40号)同时废止。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5-04-04 15:35
    2025年3月2日至2025年4月3日,我单位就《歙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开展了意见征集,其中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通过其他途径(报刊、信件、电话等)征集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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