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建立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长效调节机制,根据国家《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号)和《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政办秘〔2023〕29号)精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财政局牵头起草《歙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时间:2023年9月26日—10月25日,请于公示期截止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信函、邮件、网站底部留言等方式反馈至歙县财政局。
邮 箱:1439970336@qq.com
电 话:6514482
地 址:安徽省歙县紫霞路28号
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表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附件:1. 《歙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2.《歙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歙县财政局
2023年9月26日
关于《歙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起草说明
歙县财政局
一、起草背景
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建立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长效调节机制,根据国家《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号)和《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政办秘〔2023〕29号)精神,我局牵头起草《歙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2022〕34号);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指引>的通知》(农办经〔2020〕8号)
4.《关于做好二〇二二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2022〕1号);
5.《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6.《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歙政办〔2022〕12号)、《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歙政办秘〔2023〕29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要求,2023年6月中旬,我局起草了《歙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7月初完成初稿,7月10日至8月8日在政务网上进行征求意见,7月25日开展书面征求意见,8月31日到东至县财政局学习,9月6日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司法局、税务局、徽城镇、桂林镇等12家单位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共收19条意见,采纳意见13条,未采纳6条,并根据反馈意见和座谈会上收集的建议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
未采纳的6条意见如下:一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第六条改为“按土地纯收益缴纳调节金”,未采纳原因是考虑出让土地成本核算难度大;二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投资促进局提出在第六条后面加上“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未采纳原因是保证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体系执行的严肃性;三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第六条“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去掉,未采纳原因是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第八条政策保持一致;四是司法局提出在第二十一条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支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依据不足建议删除,未采纳原因是为了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第十九条政策保持一致;五是徽城镇提出第六条“工矿仓储用地和其他类型用地按20%比例缴纳改为10%,商服用地按30%比例缴纳改为15%”,未采纳原因是不符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第二章第六条20%—50%征收区间;六是徽城镇提出第九条“若协议价低于基准地价”删掉,未采纳原因不符合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体系执行。
四、主要框架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征缴管理、使用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五章21条。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定义(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二)征收主体。调节金征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财政局征收。
(三)征收范围。歙县县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交易行为,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生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调节金。
(四)缴纳主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租赁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受让(承租)方及再转让方。
(五)征收比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出让方、租赁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应按出让总价款、租金总额、作价出资(入股)金额区分不同用途按比例缴纳调节金(工矿仓储用地和其他类型用地按20%比例缴纳,商服用地按30%比例缴纳);再转让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再转让收入的3%缴纳调剂金规定缴纳。
(六)征收方式。缴纳主体根据合同或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将成交价款全额缴入县非税收入汇缴户,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后并出具缴款凭证。
(七)资金管理。缴入非税收入汇缴户的调节金应及时足额上缴县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县财政部门按县乡4:6比例分成结算,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调节金的使用范围和违反规定的处罚情形。
(八)文件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有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提请会议研究事项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定《歙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并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
歙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建立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长效机制,确保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号)《歙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歙政办秘字〔2023〕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第三条 按照土地征收转用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平衡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原则,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调节金征收比例。
第四条 调节金征收范围为歙县县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交易行为,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调节金。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五条 调节金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征收。
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租赁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受让(承租)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第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根据入市土地用途由出让方、租赁方、作价出资(入股)方按出让总价款、租金总额、作价出资(入股)金额及相应比例缴纳调节金。工矿仓储用地和其他类型用地按20%比例缴纳,商服用地按30%比例缴纳。作价出资(入股)金额与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确认的评估价不一致的,以价格高者为准。
第七条 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再转让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再转让收入的3%缴纳调剂金。再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二)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三)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
(四)对无偿赠与直系三代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
(五)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
第八条 改变土地用途或土地使用条件所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从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所补缴的土地价款中计提,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提比例缴纳调节金。
第九条 在农村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建立前,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体系执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出租、作价出资的,若协议价低于基准地价,以基准地价作为调节金的征收基数。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开具交易总价缴款通知书,县财政部门依据确定的调节金征缴比例直接划扣。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按合同支付价款及税费、调节金后,持缴纳票证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后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依据《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或协议及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到县非税收入汇缴户。
对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等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督促其补缴。
第十三条 缴入非税收入汇缴户的调节金要及时足额上缴县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调节金具体缴库方式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填列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科目“1030717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
第十四条 调节金缴纳时间和收缴方式。
(1)受让(承租)方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将成交价款全额缴入县非税收入汇缴户,并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后出具缴款凭证。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再转让的应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转让人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缴纳。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调节金按收支两条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县乡按4:6比例分成。成交价款中除调节金之外的土地转让收入,由乡镇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六条 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生态补偿、土地复垦以及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助和特困救助等支出。
第十七条 调节金征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调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歙县财政局、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3-11-14 11:382023年9月26日至10月26日,我单位就《歙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开展意见征集。期间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通过其他途径(报刊、信件、电话、来人等)征集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