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我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和改善城乡市容环境卫生,防止大气污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和《黄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我局起草修订了《歙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5月20日—2023年6月20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及网站留言形式反馈至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给予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徐岩岩,联系电话:05596536563
邮箱:Cgj6536563@163.com
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表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附:
1.《歙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 歙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15日
《歙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8年2月印发的《歙县城区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因机构改革后,行政机构调整和部分行政机构工作职责发生改变,以及该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范围与当前社会发展不适应,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和改善城乡市容环境卫生,亟需对《暂行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全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二、政策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黄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城区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2018〕4号)
三、起草过程
2023年2月,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组织文明办、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城管执法局、三阳镇、王村镇、深渡镇、霞坑镇、杞梓里镇、金川乡在三阳镇就全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进行现场调研并召开座谈会,根据座谈会会议精神及全县建筑垃圾管理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修订了《歙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起草后,通过公共平台发函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及驻歙各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和建议,并按意见建议内容优化了《歙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在县城管执法局网站上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四、主要框架内容
《歙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共6章19条。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1.第一条制定的法律依据增加《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第二条的适用范围由本县城区修改本县内;3.第四条增加属地管理原则;4.第六条增加各乡镇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处置相关工作;5.第七条对各地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减少实际工作中互相扯皮现象;6.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要求增加“各乡镇根据需要至少建有一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所,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各乡镇范围因装饰装潢、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运或委托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在规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场)倾倒”等内容:7.第十九条增加“2018年2月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歙县城区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政办〔2018〕4号)自动废止。”的内容;8.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个别表述进行了修改;9.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未修改。
五、提请会议研究事项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15日
歙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和改善城乡市容环境卫生,防止大气污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和《黄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等,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材料、沥青、装潢垃圾、混凝土材料、其他散装材料等(以下简称“建筑垃圾”)。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目标
第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目标是,规范建筑施工工地堆放、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行为;鼓励支持设立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规范运输车辆改装密闭,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按指定线路运输;规范建筑垃圾倾倒、处置行为;健全完善各部门联合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堆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乡镇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处置相关工作。
县城管执法局是本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处置相关工作。
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交通运输局、公路分中心、生态环境分局、农机推广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各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管理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各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处置相关工作;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堆放、处置实施方案进行核准,负责利用数字化城管平台对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时监控;监督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监管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正常使用,监管城区建筑垃圾堆放场所;负责引导企业设立建筑垃圾专业运输公司,督促建筑垃圾专业运输公司配备密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改造不符合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规范的车辆;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管理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工前及时向城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实施方案并落实责任。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配合城管部门及各乡镇加强对建筑垃圾堆放场所的监管;配合县城管执法局、各乡镇编制建筑垃圾堆放场所规划,合理布局堆放场所,适应城乡建设发展需要;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运输的驾驶人员;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协助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营运资质及从业人员驾驶资质前期审核工作;负责对所辖路段建筑垃圾运输超载超限的管理;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在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中对建设施工扬尘、建筑垃圾运输扬尘防治提出明确要求,并实施监管;对不及时将建筑垃圾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或在场地内堆存,但未进行有效覆盖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农机推广中心负责对农机车的管理以及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规运输建筑垃圾的驾驶人员。
第八条 水利、交通、公路等其他建设施工项目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开展本行业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整治工作。
县古城保护事务中心、开发区管委会、徽投集团、开投公司、农文旅公司等单位负责辖区内作为业主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工地管理和施工渣土运输监管。
第四章 管理内容及管理要求
第九条 建筑垃圾管理整治主要内容:
(一)建筑施工工地违规堆放、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
(二)无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漫装、抛洒、不覆盖、带泥上路、不密闭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不按指定时间、线路运输建筑垃圾;
(五)随意倾倒和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条 建筑施工工地管理要求:
建设单位负责确保建筑垃圾处置经费的落实,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的清运、处置;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施工规范在施工现场设置设施设备,配备专人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规范装运;
运输单位负责安排专人现场管理,做好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要求:
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其他单位可委托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运输建筑垃圾;
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向县城市管理局申办单车准运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
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单位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车辆的条件,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设备;
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设施,并保持完好;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网络必须与县数字化城管平台联网;
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不得抛洒遗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渣土专业运输公司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不得聘用未取得法定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驾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要求:
城乡建筑装潢垃圾消纳处置场建设应根据城乡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按规范配备相应设备设施,规范管理。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经城管部门实地勘察,可以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各乡镇根据需要至少建有一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所,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建筑垃圾堆放场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分类堆放;
城区范围因装饰装潢、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清运或委托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在规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场)倾倒。
各乡镇范围因装饰装潢、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运或委托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在规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场)倾倒。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应将本县内所有施工单位纳入诚信管理。
建筑施工工地应当落实建筑施工工地管理规定,未按要求落实的,住建、城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措施: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提交申请资料,经县城市管理局核准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依法进行密闭改装,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设备,并加入有资质的运输公司。县交通运输局和交管大队协助办理改装车辆的证照手续和年审工作;
不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不得进行建筑垃圾运输;不符合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规范的车辆,不得上路运输建筑垃圾;
房屋建设、水利、交通、公路等开发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时,应就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提出要求,告知投标人中标后施工时需密闭运输建筑垃圾,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措施:
建筑垃圾处置施行收费制度,由县城市管理局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对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进行运输处置,偷倒、随意乱倒建筑垃圾的个人和单位,由城市管理、生态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违规驾驶、超载超限运输、乱扔乱倒及抛撒泄漏建筑垃圾、扬尘污染等违规行为的,由县交管大队、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依法查处。妨碍、阻挠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管理执法人员在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2月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歙县城区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政办〔2018〕4号)自动废止。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3-07-14 08:152023年5月20日至6月20日,我单位就《歙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开展意见征集。期间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通过其他途径(报刊、信件、电话、来人等)征集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