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挖掘我县耕地后备资源潜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补充耕地储备,实现我县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我局起草了《歙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4月22日,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信函、邮件、网站留言等方式反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余立平 联系电话:6537699
电子邮箱:159780825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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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歙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3月23日
歙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挖掘我县耕地后备资源潜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补充耕地储备,实现我县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根据《安徽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皖国土资〔2009〕155 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园地、残次林地等开发为耕地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黄政办秘〔2018〕29号)、《中共歙县县委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歙发〔2018〕27号)和《中共歙县县委 歙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田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歙发〔2021〕1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充耕地项目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整治规划),通过生物、工程等措施,将未利用地、低效园地、残次林地、坑塘或建设用地等开发、复垦、整理为耕地,能产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或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土地整治类项目。
第三条 补充耕地项目专项资金来源为耕地开垦费、提取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留成部分、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及按照规定用于开发耕地的其他资金等。
第四条 补充耕地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整治规划),项目地坡度在25度以下(重要水源地为15度以下),且不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补充耕地具体任务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市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结合全县补充耕地需求,并充分考虑各乡镇补充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将年度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分解到各相关乡镇。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实施及部门职责
第五条 补充耕地项目分立项、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县直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职责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资源调查、规划设计、项目招投标、项目施工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项目自验、结算审核、申请县级初验、竣工验收资料送审,项目后续管护、耕种监管等工作。
1.补充耕地项目的申报单位为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申报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内宜耕耕地后备资源实际情况,经实地踏勘论证后,书面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实施补充耕地项目。
2.补充耕地项目经市或县论证(含省级备案)后,项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申请项目立项、并进行规划设计。项目可研、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和地形勘测(设计阶段和竣工阶段)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 相关费用列入项目预算。
3.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通过评审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方案,按我县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发包,并组织项目实施。根据项目验收相关要求,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位置及规划设计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的,应按相关程序报批。
4.项目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委托测绘单位规范制作项目竣工图(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位置等需与规划设计图保持一致),并组织自验。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责项目选址论证、立项、业务指导、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组织项目初验、信息报备、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项目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参与项目前期踏勘、项目验收等工作。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的技术验收和后续管护技术指导及种植情况考核。参与项目前期踏勘、出具项目审查意见、项目验收等工作。
(五)县水利局负责涉及水域工程的审批,参与涉水工程的规划设计、质量监管,水土保持。负责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水源地、农田灌溉防洪工程建设,严格水资源论证,为项目区提供灌溉水源保障。参与项目前期踏勘、出具项目审查意见,项目验收等工作。
(六)县林业局负责审查补充耕地地块可行性初步评估论证。参与项目前期踏勘、出具审查意见,项目验收等工作。
(七)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审查项目土壤污染、环境生态影响情况,论证项目可行性。参与项目前期踏勘、出具审查意见,项目验收等工作。
(八)县审计局负责补充耕地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质量管理,切实执行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加大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督检查力度,严格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设和补充耕地质量。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支持补充耕地项目实施。
第七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项目资金分别按照6万元/亩(采矿用地)、8万元/亩(采矿用地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的标准补助给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或实施单位),由乡镇(或实施单位)包干使用,首先满足拆旧区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拆除,土地复垦、勘测费、规划设计费、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竣工验收等费用。
第八条 利用现状为低效园地、残次林地等复垦成耕地的项目操作流程及相关费用补助标准。
(一)乡镇政府在充分征求项目区所在村委会和农户意见后,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由乡镇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区进行测量,确定项目区范围。
(二)由乡镇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分户测量(费用按300元/亩的标准补助给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包干使用),并与农户签订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现状是成片的园地、残次林地,由村委会与农户签订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补偿标准参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20)34号)执行(茶园4000元/亩、桑园3800元/亩、果园5400元/亩,如上级出台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零星的,由乡镇提出补偿方案(含移植清除费用),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乡镇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给农户。
(三)鼓励农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移植清除地上附属物,待全部移植清除、通过乡镇政府组织验收后,由县财政按20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只限现状是成片桑园、茶园、果园等复垦项目),由乡镇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给农户;如农户无劳动力等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移植清除的,由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人员清除,移植清除费用由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2000元/亩的标准包干使用。
第九条 项目竣工经乡镇人民政府自验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县级初验。本年度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本年度10月底前实施完成,确保本年度立项项目本年度竣工、验收。
第十条 项目验收内容:
(一)项目建设任务情况(查看项目招投标材料、施工协议、监理协议、规划设计方案、资金预算方案等);
(二)工程建设质量(套核比对项目实测竣工图与规划设计图,同时核对乡镇及监理单位自验的工程量、质量检测等资料);
(三)补充耕地数量、质量(耕作层如涉及外运土,需提供外运土取土点取土前、中、后的实地照片以及土方量测算数据报告等。实地验收采取实地测量土层厚度,并委托技术单位进行实地随机取样调查、检测等方式进行);
(四)补充耕地管护落实情况(查看镇与村、村与承包或租赁人(单位)的管护协议、承包(租赁)合同等)。
第十一条 补充耕地项目经县级初验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请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市级验收,通过市级验收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组织备案材料,向省自然资源厅进行报备,并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备案。省自然资源厅将按一定比例组织实地内外业抽查。
第十二条 补充耕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整改意见并抄报县政府,项目业主(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县政府取消乡镇项目资格,已拨付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退回县财政。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项目质量不达标、不合格的,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将该项目施工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给予曝光,并根据相关规定限制该企业参与我县工程建设招投标。
第四章 项目后续管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补充耕地项目后续管护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落实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管护,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承包经营人(单位)或租赁人(单位)层层签订管护耕种合同,将补充耕地项目管护和耕种落实到具体耕种单位(个人)。项目后期管护一般不少于5年。
为避免新增耕地弃耕抛荒,工程得到有效维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对项目后期管护前三年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经乡镇现场核实后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县财政按水田1000元/亩/年,旱地600元/亩/年的标准拨付乡镇,由乡镇统筹使用,后期管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增耕地项目工程后期维护和种植补助,确保新增耕地按规定用途耕种,不抛荒,长期发挥效益。
(一)补充耕地项目竣工申请验收前,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项目所在村委会做好土地划分、发包、租赁,督促承包人(单位)或租赁人(单位)进行耕种,承包、租赁合同作为项目验收必备条件。补充耕地鼓励向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组织、农业公司倾斜,推进规模化经营、组织化发展,承包经营人(单位)或租赁人(单位)应常年耕种,并种植粮油作物,是水田的一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生作物(主要为水稻)。
(二)乡镇农业部门应当指导承包经营人(单位)或租赁人(单位)因地制宜进行耕种,加强肥力建设。
(三)为及时准确掌握补充耕地耕种动态,防止抛荒、撂荒、弃耕等现象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观能动作用,并将补充耕地管护工作列入乡镇对村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村委会定期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补充耕地进行巡查,发现补充耕地出现用途改变、撂荒、弃耕等现象,立即责令承包经营人(单位)或租赁人(单位)进行整改、耕种。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主动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按时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补充耕地项目,通过省、市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备案,并落实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管护后,县人民政府根据验收面积及地类给予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经费补助,补助标准水田1万元/亩、旱地0.6万元/亩。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时,需提供项目省级验收备案批复、管护协议、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实地耕种照片等资料,县财政部门将以上资料作为经费拨付的必备要件。
补助资金拨付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拨付5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20%。第二年和第三年申请拨付补助资金时,经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及项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耕种复验组对补充耕地进行实地耕种复查,发现存在抛荒、改变耕地性质、栽树等现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乡镇资金补助资格,收回以往年度该项目拨付的补助资金和后期管护资金。并在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歙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深入挖掘我县耕地后备资源潜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补充耕地储备,实现我县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
(一)起草过程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起草了《歙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已书面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集书面反馈意见20条,其中无意见10条。采纳9条意见:一是财政局提出的①因耕地开垦费、提取的农业开发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资金有限,不足以补充耕地项目专项资金来源,进一步明确资金来源;②从历年项目资金使用审计看,增减挂项目存在资金结余现象,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歙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6年第10号)等文件精神,资金补助标准为5万元/亩;今后如有预算超过5万元/亩的增减挂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商定;③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费用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④第十五条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拨付资金时,需提供项目省级验收备案批复、管护协议、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实地耕种照片等资料,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再报财政部门复核拨付,财政部门将以上资料作为经费拨付的必要条件;⑤为切实转变对补充耕地“重开发、轻管护”的思想观念,进一步强化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和开展耕地日常巡查检查,确保我县补充耕地数量真实、质量过硬、管护到位。明确被自然资源部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退回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乡镇自行负责解决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取消乡镇资金补助资格,收回以往年度该项目拨付的补助资金和后期管护资金。二是县审计局提出的增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内部审计工作职责、调整审计工作的内容。三是富堨镇提出的工作经费补助体现村级工作经费补助标准。四是县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调整生态环境分局的工作职责。五是县林业局提出的利用现状为低效园地、残次林地等复垦成耕地的项目,涉及林地的要征得土地权利人和林业部门同意。未采纳意见1条,为富堨镇提出的分户测量费不足。
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了集体研究,形成《歙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并通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和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二)主要依据
《安徽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皖国土资〔2009〕155 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园地、残次林地等开发为耕地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黄政办秘〔2018〕29号)、《中共歙县县委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歙发〔2018〕27号)和《中共歙县县委 歙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田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歙发〔2021〕19号)等。
三、主要内容
《歙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包含总则、项目申报实施及部门职责、项目管理和验收、项目后续管护、奖惩措施、附则等六个方面。包括:
(一)总则。一是明确补充耕地项目范围。二是明确补充耕地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三是明确补充耕地项目建设的条件及任务分解。
(二)项目申报实施及部门职责。补充耕地项目分申报、立项、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补充耕地项目的申报单位和实施主体。明确了乡镇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分局、审计局等部门职责。
(三)项目管理和验收。一是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质量管理,切实执行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加大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督检查力度,严格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设和补充耕地质量。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支持补充耕地项目实施。二是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项目补助资金标准和使用范围。三是明确了利用现状为低效园地、残次林地等复垦成耕地的项目操作流程及相关费用补助标准。四是明确了项目验收内容、验收的程序等。
(四)项目后期管护。一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是补充耕地项目后续管护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落实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管护,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承包经营人(单位)或租赁人(单位)层层签订管护耕种合同,将补充耕地项目管护和耕种落实到具体耕种单位(个人)。项目后期管护一般不少于5年。二是为避免新增耕地弃耕抛荒,工程得到有效维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对项目后期管护前五年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经乡镇现场核实后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县财政按水田500元/亩/年,旱地300元/亩/年的标准拨付乡镇,由乡镇统筹使用,后期管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增耕地项目工程后期维护和种植补助,确保新增耕地按规定用途耕种,不抛荒,长期发挥效益。
(五)奖惩措施。一是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补充耕地项目,通过省、市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备案,并落实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管护后,县人民政府根据验收面积及地类给予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经费补助,补助标准水田1万元/亩、旱地0.6万元/亩。二是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首次申请资金需提供的材料及拨付程序。
(六)附则。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歙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政办〔2019〕1号)文件同时废止。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2-12-20 13:55《歙县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一、采纳意见
1、第三条“补充耕地项目专项资金来源为耕地开垦费、提取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留成部分、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及按照规定用于开发耕地的其他资金等。”修改为:补充耕地项目专项资金来源为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及按规定开发耕地的其他资金等。
2、第五条“补充耕地项目分立项、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县直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职责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资源调查、规划设计、项目招投标、项目施工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项目自验、结算审核、申请县级初验、竣工验收资料送审,项目后续管护、耕种监管等工作。
1.补充耕地项目的申报单位为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申报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内宜耕耕地后备资源实际情况,经实地踏勘论证后,书面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实施补充耕地项目。
2.补充耕地项目经市或县论证(含省级备案)后,项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申请项目立项、并进行规划设计。项目可研、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和地形勘测(设计阶段和竣工阶段)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 相关费用列入项目预算。
3.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通过评审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方案,按我县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发包,并组织项目实施。根据项目验收相关要求,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位置及规划设计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的,应按相关程序报批。
4.项目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委托测绘单位规范制作项目竣工图(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位置等需与规划设计图保持一致),并组织自验。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责项目选址论证、立项、业务指导、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组织项目初验、信息报备、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项目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参与项目前期踏勘、项目验收等工作。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的技术验收和后续管护技术指导及种植情况考核。参与项目前期踏勘、出具项目审查意见、项目验收等工作。
(五)县水利局负责涉及水域工程的审批,参与涉水工程的规划设计、质量监管,水土保持。负责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水源地、农田灌溉防洪工程建设,严格水资源论证,为项目区提供灌溉水源保障。参与项目前期踏勘、出具项目审查意见,项目验收等工作。
(六)县林业局负责审查补充耕地地块可行性初步评估论证。参与项目前期踏勘、出具审查意见,项目验收等工作。
(七)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审查项目土壤污染、环境生态影响情况,论证项目可行性。参与项目前期踏勘、出具审查意见,项目验收等工作。
(八)县审计局负责补充耕地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修改为:补充耕地项目分申报、立项、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项目申报】补充耕地项目的申报单位为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申报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内宜耕耕地后备资源实际情况,经实地踏勘论证后,书面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实施补充耕地项目。
【项目立项】补充耕地项目经市或县论证(含省级备案)后,项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申请项目立项、并进行规划设计。项目可研、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和地形勘测(设计阶段和竣工阶段)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 相关费用列入项目预算。
【项目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通过评审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方案,按我县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发包,并组织项目实施。根据项目验收相关要求,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位置及规划设计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的,应按相关程序报批。
【项目竣工】项目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委托测绘单位规范制作项目竣工图(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位置等需与规划设计图保持一致),并组织自验。
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资源调查、规划设计、项目招投标、项目施工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项目自验、结算审核、申请县级初验、竣工验收资料送审,项目后续管护、耕种监管等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选址论证及新增耕地项目的可行性评估论证、立项、业务指导、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组织项目初验、信息报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内部审计监督等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项目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参与项目前期踏勘、项目验收等工作。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的技术验收和后续管护技术指导及种植情况考核。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状况。参与项目前期踏勘、出具项目审查意见、项目验收等工作。
(五)县水利局负责涉及水域工程的审批,参与涉水工程的规划设计、质量监管,水土保持。负责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农田灌溉、防洪等工程建设,严格水资源论证,为项目区提供灌溉水源保障。参与项目前期踏勘、出具项目审查意见,项目验收等工作。
(六)县林业局负责审查补充耕地地块可行性初步评估论证。参与项目前期踏勘、出具审查意见,项目验收等工作。
(七)县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职责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审查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状况。参与项目前期踏勘、出具审查意见,项目验收等工作。
(八)县审计局负责补充耕地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
3、第七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项目资金分别按照6万元/亩(采矿用地)、8万元/亩(其他建设用地)的标准补助给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或实施单位),由乡镇(或实施单位)包干使用,首先满足拆旧区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拆除,土地复垦、勘测费、规划设计费、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竣工验收等费用。”修改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项目资金按照5万元/亩的标准补助给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或实施单位),由乡镇(或实施单位)包干使用,首先满足拆旧区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拆除,土地复垦、勘测费、规划设计费、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竣工验收等费用。
4、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是补充耕地项目后续管护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落实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管护,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承包经营人(单位)或租赁人(单位)层层签订管护耕种合同,将补充耕地项目管护和耕种落实到具体耕种单位(个人)。项目后期管护一般不少于5年。
为避免新增耕地弃耕抛荒,工程得到有效维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对项目后期管护前三年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经乡镇现场核实后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县财政按水田1000元/亩/年,旱地600元/亩/年的标准拨付乡镇,由乡镇统筹使用,后期管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增耕地项目工程后期维护和种植补助,确保新增耕地按规定用途耕种,不抛荒,长期发挥效益。”修改为:镇人民政府是补充耕地项目后续管护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落实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管护,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承包经营人(单位)或租赁人(单位)层层签订管护耕种合同,将补充耕地项目管护和耕种落实到具体耕种单位(个人)。项目后期管护一般不少于5年(管护期以项目报备信息通过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入库时间起算)。
为避免新增耕地弃耕抛荒,工程得到有效维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对项目后期管护前五年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经乡镇现场核实后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县财政按水田500元/亩/年,旱地300元/亩/年的标准拨付乡镇,由乡镇统筹使用,后期管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增耕地项目工程后期维护和种植补助,确保新增耕地按规定用途耕种,不抛荒,长期发挥效益。
5、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主动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按时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补充耕地项目,通过省、市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备案,并落实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管护后,县人民政府根据验收面积及地类给予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经费补助,补助标准水田1万元/亩、旱地0.6万元/亩。”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主动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按时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通过省、市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备案,并落实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管护后,县人民政府根据验收面积及地类给予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经费补助,补助标准水田1万元/亩、旱地0.6万元/亩。工作经费具体分配方案由乡镇政府自行制定(其中村级奖励不得低于50%)。
6、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时,需提供项目省级验收备案批复、管护协议、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实地耕种照片等资料,县财政部门将以上资料作为经费拨付的必备要件。
补助资金拨付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拨付5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20%。第二年和第三年申请拨付补助资金时,经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及项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耕种复验组对补充耕地进行实地耕种复查,发现存在抛荒、改变耕地性质、栽树等现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乡镇资金补助资格,收回以往年度该项目拨付的补助资金和后期管护资金。并在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拨付资金时,需提供项目省级验收备案批复、管护协议、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实地耕种照片等资料,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再报财政部门复核拨付,财政部门将以上资料作为经费拨付的必要条件。
补助资金拨付分三年拨付,第一年拨付5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20%。第二年和第三年申请拨付补助资金时,经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及项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耕种复验组对补充耕地进行实地耕种复查,发现存在抛荒、改变耕地性质、栽树等现象,或被自然资源部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退回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乡镇自行负责解决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取消乡镇资金补助资格,收回以往年度该项目拨付的补助资金和后期管护资金。并在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二、未采纳意见
提出对第八条分户测量费用不足,因涉及分户测量的项目不多且分户测量费用也基本能够满足,对分户测量费用确实不够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