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歙县农民生产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函

征集时间:2021-02-01 00:002021-03-03 00:00 征集状态: 已截止 来源:歙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征求《歙县农民生产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函

 

 

为加强我县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农民生产、生活用自备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歙县农民生产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特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2121日至202133

联系地址:歙县徽城镇紫阳路36

联系单位:歙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方式:0559-6512223

 

 

歙县农业农村局

202121


歙县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的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水域内农民私人所有、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非从事营运性航行的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不包括用于交通、运输、旅游、水上体育项目和公务单位的船舶。竹木排筏、橡皮艇和非船体浮具,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的配置,须由符合配置条件的农户向户籍地村(居)委会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发放《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登记证书》,方可使用。

    第四条  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材质应为木质、钢材(需有防水密封舱)、玻璃钢等不易受损材料。严禁使用水泥、橡胶等易损材料自制自备船舶。

    第五条   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规范使用”的方针,按照“非必须、不配置”和“一户一船”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数量,从源头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 全 职 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海事服务、科商经、农业农村、水利、文旅体、教育、公安、财政、有关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领导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明确职能部门,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责成有关部门和乡镇制定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事故预防措施。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㈠ 实行“属地管理”,落实船舶管理人员,负责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

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自备船舶管理台账和档案;

㈢ 合理调控辖区内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的数量,规范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的船型和规格。严禁私自建造自备船舶;

㈣ 建立健全乡镇、村(居)、船舶所有人三级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㈤ 负责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及年检;

㈥ 负责自备船舶的申请登记、检丈、年检,核发、注销《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证书》以及标识船名号。检丈人员为经过培训的乡镇船舶管理人员;

㈦ 负责自备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从事货运载客、渔业捕捞、超载超速航行等违法行为;

㈧ 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故。

㈨ 做好安全信息发布工作。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档案、安全信息报送和日常管理;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及船主做好安全管理。

第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海事服务中心、海事执法大队负责船主的水上航行知识培训、水上安全的宣传;负责航道的清障,清除水面安全隐患;负责依法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海事管理机构。县交通运输局、海事服务中心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自备船舶检丈人员的培训,指导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的登记、年检和船舶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十条  县应急管理、水利、市场监管、文旅体、农业农村、教育、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负责本行政村(居)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的日常管理,每个村(居)委会至少配备1名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员,及时掌握和统计自备船舶增减状况,于每年12月中旬报送给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引导村民自觉遵守水上安全航行规定,与自备船舶船主签订《乡镇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安全承诺书》和《乡镇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禁止从事渔业捕捞和载客运营承诺书》,督促自备船船主安全、规范使用船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一般事故的调解工作。在节假日、集市、旅游旺季、农忙等时段和汛期、雨雪风暴等恶劣天气情况时,及时发布安全预警信息,加强巡查,及时制止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违法载客、超载超速航行、强行出航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自备船舶船主对自备船舶安全负主体责任,应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与村(居)委会每年签订安全等承诺书。加强对船舶的维护保养,不得私自改装船舶,不得涂改船舶证书、船舷号和统一标识,保持自备船舶良好的适航状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航行;

㈠ 符合配备农民生产生活用自备船舶条件的新安江干流及街源河口—巨川、大洲源河口—佛家潭、小洲源河口—临川、昌源河口—茂英坦水域的沿岸村(居)民申请登记的自备船舶;

㈡ 须经依法检验或检丈合格;

㈢ 经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登记并持有自备船舶登记证书,涂装统一的船名号和标识;

㈣ 操作人员须经过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㈤ 自备船舶按核载人数100%配置救生衣或救生浮具;

自备船舶实行“退一补一”管理,旧船淘汰后,新购置的自备船舶须取得有资质造船企业的产品合格证,方可申请登记。

强制淘汰水泥自备船舶。原有的水泥自备船舶过渡到20216月底全部淘汰。

第十五条  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限定在其居住生活的水域从事农业生产、农用物资运输和日常生活服务等活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禁止从事水上客货营运、渔业捕捞、休闲垂钓、水上旅游等活动。

第十六条  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航行时,船上载人不得超过3人。严禁超员超载超速航行。

第十七条  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在航行和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自备船舶操作人员必须做到:

㈠ 严禁违规操作。严格遵守规则制度,保持船舶良好的适航性,船上人员必须穿戴救生衣。

㈡ 严禁冒险航行。密切关注天气情况,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气象信息,不得在雨雪风暴、浓雾等恶劣天气和山洪来临时冒险航行。遇大风和暴雨时,船舶应立即靠岸系泊,人员上岸避险。

㈢ 严禁超速航行。机动船舶不得擅自加大功率,非机动船舶不得加装动力装置。航行时的航速应足以保障自身安全,且不危及其他船只的安全。

㈣ 严禁盲目航行。自备船舶航行或作业时应加强望,按照航行规范,注意避让。发现有大型船舶经过时应停止航行或作业,注意防浪涌,防碰撞等风险,不得从正在航行的船舶前方盲目穿行。

㈤ 严禁身体不适、残障、老年和未成年人操作船舶航行。

㈥ 严禁酒后驾船航行和在船上作业。

㈦ 严禁夜间航行。

㈧ 严禁装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㈨ 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和抛洒垃圾、废渣、废油和污水。

㈩ 严禁将自备船舶交给未经培训的人员操作。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事故多发地段设置警示牌。

第十九条  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并对船舶外观、接头、焊缝和满载、空载吃水变化、船名号和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年检合格的,在《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登记证书》“年检记录”栏内记载,并加盖发证机关审验印章。

 

第四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  县交通运输、海事、应急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建立24小时事故应急处置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和海事救援电话,受理事故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事故时,事发水域附近的其他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与救援,并迅速向海事救援电话和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和处置,同时将事故及现场救援等情况报告县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安全事故报告有关规定统一逐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  事故救援结束后,由事故船舶船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职责权限,组织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须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的调查。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船舶事故分类要求,做好水上安全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五章   制 度 保 障

 

第二十四条  安全培训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所有人、使用人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县交通运输、海事、应急管理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培训的授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制度。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管理领导组成员单位和村(居)委会,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安全检查制度,加强源头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到位。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每年年末开展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年度安全评估,对不适航或不能保障正常航行安全的船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船舶所有人立即整改或及时淘汰。淘汰的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按照“起驳上岸拆解销毁,废弃物不得滞留岸边”的要求自行处置。并经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否则,不予申请更新船舶。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推诿扯皮导致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对利用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从事客货营运、渔业捕捞、休闲垂钓、水上旅游等活动的自备船舶所有人、责任人,由交通运输、海事、农业农村、文旅体、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互救奖励制度。设立专项基金,建立互救奖励机制,鼓励和引导村民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互救。对救援有功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转让、丢失、淘汰时,应及时到原登记的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农民生产用自备船舶证书》不得涂改和伪造,船名号和标识不得涂改和遮挡。

强制淘汰水泥自备船舶。原有的水泥自备船舶过渡到20216月底全部淘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歙县农民生产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废止。
网站征集方式: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1-03-18 11:28

2021年2月1日至3月3日,我单位就《歙县农民生产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稿)开展了意见征集,其中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通过其他途径(报刊、信件、电话等)征集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