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歙县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19〕184号)、《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安徽省《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皖市监函〔2019〕231号)等要求,县交管大队起草了《歙县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征求广大居民的意见及建议。
公示时间:2020年7月22日——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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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6852525
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
2020年7月22日
歙县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日常管理,全力治理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涉及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19〕184号)、《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安徽省《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皖市监函〔2019〕231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和常态化严格管理,切实解决电动车经销商无照经营和违规销售“超标车辆”问题,力争实现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上牌全覆盖,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闯红灯、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治,预防、控制和减少盗窃电动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我县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步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确保道路交通有序畅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含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
三、整治原则
对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包括2019年4月15日前出厂的符合国家老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采取“注册登记、鼓励保险、挂牌上路、文明驾驶”的管理方式;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采取“平稳过渡、鼓励保险、严格管理、限期淘汰”的原则进行管理,引导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逐步退出,实行过渡期管理。
(一)坚持宣传引导。运用各类媒体持续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政策信息,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逆行、闯红灯等不文明行为的曝光力度。
(二)坚持依法整治。根据电动自行车出行规律,按照“突出重点路段、兼顾一般区域,定点查处与巡逻管控相结合、集中整治与日常整治相结合”的要求,查处电动自行车未登记办证、不按规定行驶等行为,稳妥引导未办证电动自行车车主登记上牌。
(三)坚持惩教并举。采取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电动自行车无牌、不按交通信号通行、不按车道行驶、乱停乱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结合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进行面对面普法教育,劝导骑乘人员佩戴头盔。
四、职责任务
(一)县委宣传部: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全县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行动的社会舆论和宣传引导工作;县融媒体中心负责配合做好对电动自行车整治工作的报道,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以及销售、使用超标车的危害及后果,及时向社会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广大群众纠正交通陋习,安全文明出行。“两微一端”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着重做好群众宣传引导。
(二)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辖区内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经销企业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加强电动车销售环节的监管,严禁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电动车在市场上销售。要依法查处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三)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和登记,严禁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
(四)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具体办法,对合标车能够提供合法证明和发票(2019年4月15日前)的,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登记,发放临时通行牌证并纳入非机动车实施规范管理,设定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未接规定领取临时通行牌证上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严格依法处罚。不定期开展集中统一路查行动,严管通行秩序,严查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载人、乱停乱放、加装雨篷等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充分发挥“两站两员”作用,积极走村入户开展宣传,严厉打击阻碍交警等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五)县城管执法局:配合开展宣传工作,负责城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规划、车位施划、停放管理等工作;负责加大对电动车销售商出店占道经营的严格管理。
(六)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整治行动中电动自行车上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保障和相关的财政保障。
(七)县司法局:负责电动车普法宣传和培训,答复市民有关电动车治理方面的法律问题,组织做好执法监督工作。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充分发挥乡镇、村、社区的“两站两员”作用,确定具体上牌点、落实上牌点的责任人,组织动员辖区内群众对电动自行车进行购置保险、登记上牌等工作。根据整治工作需要,在本辖区内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整治工作。加大综合整治行动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行为,防止因充电等因素引发的火灾事故。
(九)保险公司:负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的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和保险手续办理工作,推出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电动自行车车主购买保险。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30日--7月30日)
1.做好组织发动。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相关业务的培训,对每个上牌点的责任人和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2.做好氛围营造。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相关政策,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工作目的、意义和政策措施。采取张贴公告、路面文明交通劝导、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将宣传工作深入到每个单位、社区、每个电动自行车销售点,营造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集中实施阶段(7月31日--10月31日)
6月28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的上牌点,以及每个上牌点的负责人,落实上牌时查验电动车职责,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牵头会同乡镇、保险公司对县城单位开展上门受理登记上牌、鼓励购买保险,收取牌证工本费。各乡镇要将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鼓励购买保险工作作为阶段重点工作协同推进,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常态严管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11月1日起,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要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联合路面秩序管理和劝导,实现联勤联动,强化路面巡查,对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行为依法进行严查。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12月31日后)
1.2020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各单位要对前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及时巩固阶段成果,总结提炼经验措施,进一步提升规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2.2020年12月31日后,各乡镇、各单位要全面巩固已取得的成果,不定期开展回头看,确保电动自行车整治工作过渡期平稳,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登上牌、购买保险成为工作常态,登记上牌率达到100%。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相关单位要从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做到行动迅速、措施有力、执行坚决,稳步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分管同志为副组长,各相关县直部门及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城管执法局、保险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上牌点具体责任人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工作。
(三)广泛宣传引导。要运用各类媒体持续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相关政策信息,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逆行、闯红灯等不文明行为的曝光力度。
(四)加强协作配合。专项整治行动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努力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认真贯彻落实整治行动有关部署,使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化、合理化、常态化运行,确保治理效果。
(五)加强督查问责。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积极开展督察检查指导工作,对落实不力的乡镇或部门,将通过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失职、渎职的,严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0-08-28 14:59参与度统计:参与人数934人
歙县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进行了意见征求,共征集意见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