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当年进出口额完成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给予人民币2万元物流费用补贴;当年进出口额完成4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给予人民币10万元物流费用补贴;当年进出口额完成1亿美元(含)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给予人民币20万元物流费用补贴;当年进出口额完成2亿美元(含)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物流费用补贴金额“一事一议”。
2.对首次发生进出口实绩,进出口额完成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美元0.02元补贴;对当年进出口额较前三年最高值净增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对增量部分给予1美元0.03元补贴。
3.对当年在境外设立并投资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除省级补助资金外,县级一次性补助人民币2万元;对当年在境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除省级补助资金外,县级一次性补助人民币2万元。
4.对在我县注册、首次发生进出口业务且年进出口额完成2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2万元回转物流费用补贴。
5.对在我县新注册成立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开展实际经营且外资到位总额1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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