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县民政局解读:歙县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
一方面这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迫切需要。实施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修订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另一方面,这是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现实要求。这是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现实要求。对象认定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关键环节。
二、制定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 649 号);
(二)《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 号);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 号);
(四)《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4号);
(五)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室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办〔2021〕15号)。
三、主要内容
(一)适度放宽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根据优抚安置工作相关文件规定,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
(三)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为切实解决当前普遍反映的“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为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的要求,切实解决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后面临的生活困难,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四、终止救助供养情况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是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是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
三是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是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是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是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 18周岁;年满 18 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五、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不能自理程度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体现差异性,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2021年7月起,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060元(其中财政补助96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30元(其中,集中供养财政补助730元,分散供养财政补助680元)。中度失能特困人员补助标准为90元/月,重度失能特困人员补助标准为120元/月。
六、下一步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以落实新修订的《认定办法》为契机,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基层,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困难群众心坎上,引导广大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七、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如对《歙县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再有不解之处,请咨询歙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方四清,咨询电话:651070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