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103-0009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歙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公民,其他,DOC,其他
成文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3-02
发文字号: 歙政〔2021〕7号 性: 失效
标  题: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安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水域禁渔的通告
政策咨询机关: 歙县农业农村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9-6512223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安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水域禁渔的通告

 

歙政〔20217

 

     为促进江河鱼类自然繁殖、增殖,保护生态平衡,确保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实行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昌源河、街源河、布射河水域及实验区布射河口至街口断面水域和新安江王村至浦口段水域属禁渔区,继续按照《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安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水域禁渔的通告》(歙政〔201940号)实行全年全面禁渔。

    二、我县所辖其他各小河流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禁渔期为每年310时至63024 时。

三、禁渔区、禁渔期禁止一切捕捞和破坏江河鱼类自然繁殖、增殖的行为。各沿江市场、县内各农贸市场、冻库、餐饮单位严禁收购、销售天然水域渔获物。

四、在禁渔区、禁渔期,县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捕捞行为,县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所在乡镇政府要密切配合,坚决落实禁捕管理职责。

五、严禁阻碍、拒绝渔业及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阻挠、暴力抗拒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县渔政站2617059(工作日上午 8:00-12:00 及下午2:30-5:30,其余时间可拨打 19855091286110)。

 

 

                                               歙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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