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告
歙政〔2020〕47号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通告如下: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对违反“八不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歙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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