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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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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二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办理流程 流程图

(一)申请备案的经营者登录备案登记网址(http://iecms.mofcom.gov.cn/)填写并上报登记表并打印
(二)经营者向备案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三)主管部门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核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个工作日 歙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方华 外资外贸科 按照规定程序接收材料
审查 0.5个工作日 歙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方华 外资外贸科 主管部门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
办结 0.5个工作日 歙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方宁 外资外贸科 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核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送达 0个工作日 歙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方宁 外资外贸科 送达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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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申报材料来源 申请备案的经营者登录备案登记网址(http://iecms.mofcom.gov.cn/)填写并上报登记表并打印
申请材料 经营者向备案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都要进行备案登记? 都需要
在线办理 投诉举报

咨询电话

  • 0559-6512274

收费信息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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